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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消防安全两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消防安全两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慈溪市消防安全两类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明确党委、政府、部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两类责任”,是指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单位(以下统称“社会单位”)应履行的确保本单位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职责和义务。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是指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以及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个人应承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主体责任追究

    第一节 教育培训
  第三条 社会单位或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强培训:
  (一)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工没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
  (二)出租房出(承)租一方或双方没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
  (三)经检查,上述从业人员未掌握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的;
  (四)从业人员在制鞋、制衣等可燃场所吸烟的;
  (五)发现车间或仓库内有12周岁以下儿童的。
  第四条 教育培训由镇(街道)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中心具体实施。
  第二节 责令整改
  第五条 社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可当场改正的,予以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三节 限期整改
  第六条 社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够当场改正的,予以限期整改并处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七条 限期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
  第四节 责令“三停”
  第八条 社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七)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八)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九条 社会单位存在上述情形的,有关部门或镇(街道)应当及时从严处理,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第十条 社会单位发生火灾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体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 监管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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