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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宁波港公安局,市局东钱湖分局、高新区分局、大榭分局:

  现将《宁波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情况登记表.doc

          2、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登记表.doc

          3、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登记表.doc

          4、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登记表.doc

          5、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表.doc

          6、准许定点购买证明.doc

          7、合法使用需要证明.doc

          8、企业登记表.doc

宁波市公安局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宁波市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规范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失并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治安秩序,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安部《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职责分工

  第一条  宁波市公安局是宁波市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第二条  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应当根据本辖区内涉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数确定专管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的购买、运输许可或者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涉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数在三百家以下的原则上确定一名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三百家以上的视情配备足够的专管人员。

  第四条  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涉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查处易制毒化学品违法违规案件等。

  第二章  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办理

  第五条  各县(市、区)公安职能部门在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备案证明)过程中,要坚持严格依法办理、热情便民的原则,杜绝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各县(市、区)公安职能部门在审核办证时要做到四规范:

  (一)规范办证人员。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储存企业(单位)须确定专人负责办证;

  (二)规范办证手续。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储存企业(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

  (三)规范办证时效。各县(市、区)公安禁毒职能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在规定时效内办理;

  (四)规范办证程序。对申请办证能够当场予以办理的,应当场办理;对不符合规定不予办理的,应当明确告知。

  第三章  日常管控

  第七条  各县(市、区)公安职能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巡查和管理,规范本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仓储和使用行为。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项检查活动。要结合各类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办理及利用管理系统对相关企业(单位)开展有效的监管。要确保甲级企业每季不少于一次、乙级企业每月不少于一次、丙级企业每月不少于二次的日常检查,当场填写《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及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后分别由检查单位及被检查单位存档。

  第八条  对于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注册地、办公场所、储存设施等不在同一县(市、区)辖区的,由注册地公安机关负责该企业网络日常信息的监管及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办理,同时将相关信息经市局禁毒支队传达至办公场所、储存设施等地的公安机关;办公场所、储存设施等地的公安机关收到信息后,要负责该企业在本辖区部分设施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公安职能部门要将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运输等中间环节作为重点进行管理,加强对化工市场等经营企业集中地方的巡查力度,重点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装卸、仓库储存等情况,并联合交警部门在省、市际公路交接处等地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情况。

  第十条  各县(市、区)公安职能部门要积极物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员,专管民警要深入辖区各企业(单位)进行摸排,及时掌握本地易制毒化学品动态信息,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购买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规定,各县(市、区)公安禁毒职能部门在日常管理中,要按照“四查”、“五看”的原则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台帐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列入公安台帐管理。

  (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申证、年检、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储存;

  (二)查是否建立了购用、销售、库存、生产的台账;

  (三)查是否有专人管理、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使用,是否定人、定责、定岗;

  (四)查是否如实按期详实填写生产、经营、使用、库存报表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五)看购买备案证明的签注内容与台帐登记的内容是否相符;

  (六)看发票的日期、数量与登记台帐的日期、数量是否相符;

  (七)看台帐的登记日期是否在许可(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内;

  (八)看生产、经营企业(单位)与购买企业(单位)的台帐是否一致;

  (九)看台帐中的发票有无现金交易。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公安职能部门要督促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教育培训制度。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要配备易制毒化学品专职管理人员,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保管人员、经营人员、购买人员及使用人员等的职责,规范各种行为。   

  第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仓储和运输企业(单位)要制定对具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毒害性的易制毒化学品突发性事件的紧急处置预案。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要制订严格的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制度,防止易制毒化学品的被盗、被抢和丢失;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保管,仓库保管员要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并列入台帐进行管理;企业要在仓库设置明显标识,注明易制毒化学品品名和发生意外的施救方法。

  易制毒化学品发生丢失、被盗、被抢的,企业(单位)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企业(单位)应在月底认真核实本月上报的数据,如发现历史数据错误时,要及时将错误数据及原因上报审批的公安禁毒职能部门予以纠正,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单位)有关人员在发生业务关系时,应对相关许可证(备案)证明进行查验,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向当地公安禁毒职能部门报告。

  第四章  网络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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