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局,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治安支队、刑侦支队、巡特警支队、网警支队、交警支队、信通(科技)处,大榭分局、东钱湖分局、高新区分局,大榭开发区文教卫生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直属学校:
现将《宁波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宁波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教育部等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校、特殊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为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保卫工作职责: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公安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校和师生安全;建立完善各项应急预案机制,加强日常演练,确保遇到紧急情况,能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第十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 属地公安部门应将学校纳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指导、督促学校落实各项安保措施。每学期对学校开展工作检查不少于2次,并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属地公安部门要选派民警担(兼)任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定期开展学校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导学校每学期开展一次由全体师生参加的应急预案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