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市局各单位: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5号)于2月4日正式下发各地,按照市政府关于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要求,现将《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联系人:崔焰,联系电话:87062345)
附件:1、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2、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9、公告样张.doc
宁波市公安局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激发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遵纪守法、素质文明、技能精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来我市落户,市政府根据城市承载能力和财政保障能力,在总结江东、余姚两地试点经验基础上,研究出台了《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5号)。为贯彻落实该《办法》,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落户对象
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
市户籍的外来人员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市内人员户口迁移亦适用该办法。
二、落户条件
(一)基本条件: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
可以申请积分。
1、持证年限: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暂住证》连续5年以上(含5年),且证件有效的。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3年以上(含3年);
2、工作年限:在本市现用人单位工作5年以上(含5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3年以上(含3年);
3、社会保险: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含5年)。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3年以上(含3年);
4、居住条件: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投亲靠友,或有用人单位统一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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