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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市局各单位: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5号)于2月4日正式下发各地,按照市政府关于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要求,现将《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联系人:崔焰,联系电话:87062345)

  附件:1、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2、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3、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申请表.doc

        4、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申请所需证明材料.doc

        5、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流程图.doc

        6、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项目评估意见表.doc

        7、户口及居住条件核查单.doc

        8、户口受理回执单.doc

        9、公告样张.doc

        10、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项目评估复核单.doc

  宁波市公安局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激发外来务工人员参与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遵纪守法、素质文明、技能精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来我市落户,市政府根据城市承载能力和财政保障能力,在总结江东、余姚两地试点经验基础上,研究出台了《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5号)。为贯彻落实该《办法》,特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落户对象

  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

  市户籍的外来人员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市内人员户口迁移亦适用该办法。

  二、落户条件

  (一)基本条件: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

  可以申请积分。

  1、持证年限: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暂住证》连续5年以上(含5年),且证件有效的。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3年以上(含3年);

  2、工作年限:在本市现用人单位工作5年以上(含5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3年以上(含3年);

  3、社会保险: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含5年)。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3年以上(含3年);

  4、居住条件: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或投亲靠友,或有用人单位统一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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