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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交通动态视频监控系统信息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城管局,宁波港公安局,市公安局各单位,市公交总公司:

  为切实加强全市公交车动态视频监控系统的规范运作和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在实战应用中的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社会治安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甬公通字〔2006〕129号)精神,现将《宁波市公共交通动态视频监控系统信息数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城管局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宁波市公共交通动态视频监控系统信息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社会治安动态管理,有效预防和查处各类刑事犯罪、治安行政案件和灾害事件,充分发挥公共交通动态视频监控系统信息数据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动态视频监控系统信息数据(以下简称信息数据),是指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动态监控系统所记录并储存在储存介质内的信息和数据。

  第三条 公安机关指导公共交通工具动态视频监控系统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宁波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具体负责海曙、江东、江北区公共交通动态视频监控系统运行、信息数据使用管理的指导。其他县(市)区公安局负责本辖区公共交通动态视频监控系统信息数据管理工作的指导。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公共交通动态视频监控系统的信息数据管理指导工作。

  第四条 公共交通企事业单位是信息数据的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制度,落实责任人,负责信息数据的采集、储存、保管、使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公共交通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在运行中产生的信息数据应依法提供。

  第六条 信息数据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共交通企事业单位依本办法提供信息数据时,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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