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宁波港公安局,市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保障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的安全,现将《宁波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经文保支队。
二OO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批、验收许可工作,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第86号令)和省厅《关于印发全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73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实施细则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管箱库和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县(市、区)两级公安机关经文保(治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市级金融机构、一级支行和地处海曙、江东、江北三区的二级支行(不包括离行式自助银行、ATM机)及其他一级风险等级的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验收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
其他二级及三级风险等级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验收由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 承担审批验收工作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经文保(治安)部门,应成立由公安机关经文保(治安)、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人员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专业资格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1994)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必要时,市局有权决定县(市、区)级专家组参与全市范围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验收工作。
专家组由5名以上人员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公安机关经文保(治安)民警担任专家的,应取得《宁波市公安机关金融营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审核验收资格证书》;科技民警和金融机构保卫(业务)人员担任专家的,应具有金融安全保卫工作专业知识,熟知金融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业务,责任心强,并保持相对稳定。
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的人员担任专家的,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熟知金融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业务,责任心强。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确定的专家组人选,经市局审批后进入市局专家库。
第五条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
第六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登记批准书复印件;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