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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湖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企业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9〕22号)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企业综合评价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企业综合

评价办法

为深入践行高质量发展理念,全面建立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导向的“亩均效益”企业综合评价制度,推动企业树立依靠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全新价值追求,形成创新引领和单位资源产出最优化的发展模式,通过“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加快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意见》(嘉政发〔2018〕1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1.全区范围内除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含配套危废处置)、污水处理领域外,所有占用土地的及租用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和所有实际占用工业用地的经营性主体。

2.南湖区服务业企业(含物流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由区发改局(区服务业发展局)牵头实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文件要求,对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和房地产开发),加快实施“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1)占地5亩(含5亩)以上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

(2)占地5亩以下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

(三)计算方法

1.权重设置(百分制)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①一般行业:亩均税收(权数30)、亩均工业增加值(权数25)、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权数1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权数10)、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权数1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数10)。

②化工、印染行业:亩均税收(权数30)、亩均工业增加值(权数20)、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权数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权数20)、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权数2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数5)。

③化纤、特钢、造纸包装行业:亩均税收(权数30)、亩均工业增加值(权数20)、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权数1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权数20)、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权数10)、全员劳动生产率(权数10)。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①占地5亩(含)以上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权数60)、亩均工业增加值(权数40)。

②占地5亩以下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权数100)。

2.指标基准值

为保持指标基数的合理和稳定,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6项指标的基准值按照嘉兴市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最新文件确定。

3.计算公式

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零分,其中确无排放的企业,对应指标得基本分。各项指标得分再加上加减分之和为总得分。

4.数据采集

(1)工业企业能耗、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等数据由区统计局负责提供,用地数据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提供、各镇(街道、园区)核实,排污相关数据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局分别负责提供,税收数据由区税务局负责提供。综合得分由区经信商务局负责汇总核算。

(2)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相应数据并入出租方进行评价。

(四)加减分

对涉及税收贡献、创新引领、股改上市、两化融合、出口交货值、安全生产等相关指标,在企业综合评价中实行加减分。

1.加分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增幅超过30%、20%,上一年度又未出现负增长,且工业增加值率不低于上一年度水平的,分别加4分、3分;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区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5万元加0.01分,最高加30分。

(3)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税收总额超2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区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200万元部分每增加1万元加0.01分,最高加10分。

(4)当年度工业企业引进或培育顶尖、国家级高端、省级高端、市级高端人才的(根据嘉兴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标准),分别加6分、4分、2分、1分。

(5)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加5分、3分。

(6)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质量标杆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被评为或列入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的,分别加5分。

(7)当年度被认定为省级高端装备制造业骨干企业的,加3分;当年度被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产品的企业,每认定一项加1分。

(8)当年度工业企业建立国家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加5分;建立省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加3分;建立市级研发、技术、设计机构的,加2分。

(9)当年度有研发活动的规模以上企业,加2分。

(10)当年度工业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体系的,加4分;获得国家、省、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试点示范的,分别加4分、2分、1分;被列为国家、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强(家)企业的,分别加4分、2分;被评为省“企业上云”标杆企业的,加2分;完成上云任务的企业,加1分。

(11)当年度出口交货值超过5000万元,且同比增速超10%的企业,加3分。

(12)当年度获得军民融合产业军工资质证书的,每证加2分。

(13)当年度“浙江制造”标准立项成功每个加2分,标准制订发布每个加4分,“品字标”认证每个产品加5分。

2.减分指标:

(1)未取得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减2分;当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被摘牌的企业,减3分。

(2)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税务、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存在一般性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减3分。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未设立区级及以上研发、技术机构的,减2分。

(4)2019年度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连续三年被评为A类、B类,未实施股改的,减5分。

上述加减分项可累计加减,同一加分项中,按照就高原则加分,累计加减后,加分最高上限为50分,减分不设限。

二、分析评价

(一)企业分析评价

根据区级相关部门核实上报的企业调查数据,计算出各企业综合评价各项指标得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加上加减分指标得分后进行评价分类,然后根据升降指标进行最终定级,定为A、B、C、D四类。

A类为优先发展类。总得分位列全区前15%(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前5%(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B类为提升发展类。总得分位列全区15%~65%(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5%~40%(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C类为调控转型类。总得分位列全区65%~95%(含)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40%~85%(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D类为倒逼整治类。除A、B、C类外的所有纳入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

企业具有相关特殊情形的,不受评价ABCD分类比例限制。

(二)特殊情形规定

对下列情形,按特殊情形规定执行:

1.豁免情形:

(1)投产不到两年的新办工业企业,暂不实施评价,参与评价的,暂不列为D类;首次“小升规”企业,自升规年度起两年内,不列为D类;但“退规”再“升规”的工业企业,不再享受新“升规”保护期。

(2)由科技部门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由宣传部门认定的文化类制造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不列为D类。

(3)出租企业为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但在承租企业中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则该地块上的所有相应数据可合并到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评价,由各镇(街道、园区)核实;承租企业列入“低散乱”整治对象的,则该承租企业相应数据不能合并到出租企业进行评价。

2.提档情形:

(1)当年度首次“小升规”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上升一档(A类除外)。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且工业增加值分别超过1000万元、100万元的,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上升一档(A类除外)。

(3)年产值超10亿以上且亩均工业增加值高于全区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上升一档(A类除外)。

(4)当年度完成股改的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上升一档(A类除外);当年度成功上市的企业直接列为A类。

(5)军民融合产业军工资质证书三证齐全的工业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上升一档(A类除外)。

(6)根据《南湖区规上工业企业人才工作评价考核激励办法(试行)》(南政办发〔2018〕70号),被评为“南湖区人才工作十佳先进企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上升一档(A类除外)。

3.降档情形:

(1)一年内受到2次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工业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一年内发生1起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工业企业,经应急部门综合评定后按实际评价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且不得列入B类及以上分类。

(2)列入南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范围的企业,未完成年度整治任务的,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

(3)一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因环境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二次及以上或受到累计20万元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

(4)当年度企业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的,或企业存在用地失信行为且未消除的,或超核定用能未实施市场化交易的,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

(5)占地面积10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

(6)2019年度起,当年度没有研发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时按实际评定结果下降一档(D类除外)。

4.不评为AB类的情形:

(1)化工、印染、化纤、特钢、造纸包装行业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未达到20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未达到100万元的,不得评为A类;亩均税收未达到15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未达到80万元的,不得评为B类。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下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5万元以下的,不得评为A、B类。

(3)年度税收总额低于30万元的工业企业,不得评为A类。

(4)未完成当年节能减排任务的工业企业,不得评为A类。

(5)被列入各镇(街道、园区)“低散乱”企业“退散进集”整治名单的,不得评为A、B类。

(6)列入南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限制发展类、降低风险类的企业,不得评为A、B类。

5.否决情形:

(1)占地面积15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直接列为D类。

(2)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嘉兴科技城低于2万元)的工业企业,除人才项目以外,直接列为D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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