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南湖区劳模推荐评选和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与区总工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模在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大力弘扬新时期劳模精神,激励全区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心和爱护,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南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劳模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劳模先进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劳模委)具体负责。区劳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劳模办,设在区总工会),具体负责劳模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区级劳模、模范集体的评选和服务管理工作,以及原嘉兴县级劳模、模范集体的服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级及以上劳模、“五一劳动奖章”,省级及以上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和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评选推荐
第四条 区劳模评选范围:在我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籍工人、农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劳动者。乡科级及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纳入评选范围。
区模范集体评选范围:在我区各行各业中作出特别贡献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车间(科、队、所)、班组等社会组织。
第五条 区劳模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二)道德优良、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三)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六条 区模范集体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
(二)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
(三)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七条 区劳模和模范集体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每次评选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订具有时代特色的具体评选条件。
第八条 区劳模和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事业和基层第一线劳动者,兼顾各行各业。
第九条 区劳模和模范集体评选推荐程序:
区劳模委负责制定评选条件、实施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园区)总工会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基层单位推荐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基层推荐。被推荐的对象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行政村(社区)需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征得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在本单位公示;
(二)初审把关。在基层推荐的基础上,由各镇(街道、园区)总工会和有关单位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同时报同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初审合格后报区劳模办审核;
(三)考察评定。推荐名单经区劳模办审核考察后,提交区劳模委审议确定,提交区委、区政府审定;
(四)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后,如无异议,报区委区政府命名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