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各行政机关清理调整确认的基础上,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嘉兴市南湖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嘉兴市南湖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嘉兴市南湖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嘉兴市南湖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嘉兴市南湖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31项)
一、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5项)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修改,原2013“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3号)。 |
2 | 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修改,原2013“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
3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新增,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3号)。 | |
4 | 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
5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保留。 |
二、南湖区经济信息商务局(8项)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具体执行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 新增,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经信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2号)。 |
2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核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 |
3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技改)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江省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 | 修改,原2013“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经信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2号)。 |
4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 修改,原2013“外商投资项目审批”。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经信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2号)。 |
5 |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号) | 新增,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经信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2号)。该项为大项,由设区市经信部门执行的内容为“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6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65号) | 保留。 |
7 | 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新增,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商务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29号)。 |
8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三、南湖区教育文化体育局(31项)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 | 具体执行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教师资格认定 |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保留,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教育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5号)。 |
2 | 民办教育机构审批 | 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3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保留,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体育系统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5〕1号),该项为大项,其中有两项具体执行内容,实施机关为县(市、区)体育部门。 |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 | ||||
4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 《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 新增,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体育系统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5〕1号)。 |
5 |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和变更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保留,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文化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16号),该项为“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审批”项下的具体执行内容。 |
6 | 举办经营性演出审批 | 举办其他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保留,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文化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16号),该项为大项,南湖区只有其中的小项“举办其他营业性演出审批”。 |
7 | 娱乐场所设立和变更审批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设立和变更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保留,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文化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16号),该项为大项,项下有两项具体执行内容,其中“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设立和变更审批”是其具体执行内容之一。 |
一般娱乐场所设立和变更审批 | ||||
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和变更审批 |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保留。 |
9 | 设立印刷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印刷企业、外资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及其变更审批 |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新增,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新闻出版广电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86号)。 |
10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11 |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及其变更审批 |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
12 | 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
13 | 设立音像制品(含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及其变更审批 |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
14 | 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15 |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 |
16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17 |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18 |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
19 | 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审批 | 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 《出版管理条例》 | 修改,原“音像制品零售、变更经营许可(不含出租业务)”与“出版物(含电子出版物、不含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合并。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新闻出版广电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86号)。该项为大项,南湖区仅执行“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
20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修改,由原“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设立复印、影印、打印单位或者申请从事复印、影印、打印经营活动的,参照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企业审批)”、“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备案”、“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备案”和“专业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经营单位设立及变更”合并。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新闻出版广电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86号)。 |
21 |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批准 |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保留。 |
22 | 设置境外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保留。 |
23 | 设立、变更电影发行单位批准 |
| 《电影管理条例》 | 保留。 |
24 | 外商投资电影放映单位《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 《电影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 修改,原2013“外商投资设立电影放映单位批准及变更、终止电影放映单位备案”。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新闻出版广电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86号)。 |
25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 《电影管理条例》 | 修改,原2013“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和变更”。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新闻出版广电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86号) |
26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保留。
|
27 | 县级文物迁移、拆除、原址重建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点)迁移方案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 保留,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文物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90号),南湖区文物部门仅执行“文物保护单位(点)迁移方案许可”。 |
28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保留。 |
29 | 县级文物拍摄许可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 修改,原2013“拍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文物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90号)。 |
30 | 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保留。
|
31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保留。 |
四、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3项)
序号 | 省办行政许可名称 | 具体执行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迁建及内部改建、新建建筑物许可 | 迁建、扩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 《宗教事务条例》 | 修改,原名称“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许可”。依据:《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民宗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8号)中,该项为大项。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 | ||||
2 | 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许可 |
|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 保留。 |
3 | 可以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合的认可 |
|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 保留。 |
五、南湖区民政局(5项)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筹备、成立、变更、注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修改,原2013“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 《嘉兴市民政局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审批事项下放实施细则》(嘉政民办〔2013〕218号)。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变更、注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保留。 |
3 | 基金会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新增,省厅下放。依据: 1、《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民政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9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4〕号)。 |
4 | 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的审批 | 《殡葬管理条例》 | 新增,市局下放。依据: 1、《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民政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9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4〕号)。 |
5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新增,省厅下放。依据: 1、《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民政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9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4〕号)。 |
六、南湖区司法局(1项)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 新增,市局委托下放,此项包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机构的变更、注销。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4〕号); 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行政审批层次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3〕76号)。 |
七、南湖区财政局(2项)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具体执行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会计从业资格证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保留。 |
2 | 会计中介机构审批 |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 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新增,市局下放。依据: 1、《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财政系统行政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11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4〕号)。 |
八、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1项)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具体执行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保留。 |
2 |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保留。 |
3 |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保留,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人力社保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10号),该项为“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项下具体执行内容。 |
4 | 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保留。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 修改,省厅委托,市局委托下放,原2013“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审核”。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人力社保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10号),该两项均为“职业介绍机构审批”项下的具体执行内容。 | ||
5 |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 | 新增,市局下放,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人力社保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10号)。 |
6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 新增,市局下放。依据: 1、《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人力社保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10号),该项由设区市人力社保部门执行; 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3〕76号)。 |
7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新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订后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
8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包括“外国专家证核发”〕 |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浙外专发〔2006〕2号)、 《浙江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委托受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通知》(浙外专发〔2011〕40号) | 新增,省厅委托,市局委托下放。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4号); 2、《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人力社保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10号)。 |
9 | 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
|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浙外专发〔2005〕23号) | 新增,市局委托下放。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4号),省厅委托。 |
10 |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 |
11 | 设立、变更、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保留,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4号),该项授权予省、设区市、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
九、南湖区环境保护局(9项)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具体执行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重新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修改,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超过5年的重新审核)”两项合并。依据: 1、《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环保系统行政项目许可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4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32号)。 |
2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保留。 |
3 | 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含关闭、闲置或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及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保留,委托各乡镇办理。 |
4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保留,市局委托下放。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环保系统行政项目许可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4号),该项有两项具体执行内容。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
5 |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和年度计划审批(含水路运输医疗废物许可) |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和年度计划审批(含水路运输医疗废物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 新增,市局委托下放。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环保系统行政项目许可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4号)中,该项为大项,具体执行内容为设区市环保部门执行。 |
6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除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外的排污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保留,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环保系统行政项目许可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4号)中,该项为大项,由设区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执行的为该项下的“除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外的排污许可证核发”。 |
7 | 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新增,市局延伸机构。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环保系统行政项目许可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4号)。 |
8 | 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许可证核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保留,委托各乡镇办理。 |
9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 新增,市局下放。依据: 1、《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环保系统行政项目许可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4号); 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十、南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1项)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具体执行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四级、暂定级) |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新增,市建委下放。依据: 1、《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31号); 2、《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3〕76号),该项放权方式为:初审权下放; 3、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一体化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嘉建〔2013〕15号)。 |
2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修改,原2013“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31号)。 |
3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转让、出租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修改,原2013“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31号)。 |
4 | 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批 |
| 《物业管理条例》 | 修改,原2013“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审批”。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31号)。 |
5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三级) |
| 《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9〕157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建城〔2009〕158号)、《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浙建城〔2010〕22号) | 新增,市建委下放。依据: 1、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一体化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嘉建〔2013〕15号); 2、《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31号)。 |
6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三级、三级暂定) |
|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 |
7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及劳务资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
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保留。 |
9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保留,规划区外委托乡镇,规划区内委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31号),该项为大项,由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实施的有具体执行内容“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两项。 |
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 | ||||
10 | 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批 |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保留。 |
11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保留。 |
12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修改,原2013“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包含原“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31号)。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 | ||||
13 | 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修改,原“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合并,规划区外委托乡镇,规划区内委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31号),该项为大项,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两项具体实施内容。 |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
14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 |
| 《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保留,规划区外委托乡镇。 |
15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 《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修改,原2013“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规划区外委托乡镇。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31号)。 |
16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保留。 |
17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含临时排水许可)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修改,原2013“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31号)中,该项为大项,由设区市、县(市、区)建设部门施行的为“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18 | 燃气经营许可 |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核发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新增,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31号),该项为大项,其中包含“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核发”、“瓶装燃气经营审批”两项具体执行内容。 |
瓶装燃气经营审批 | ||||
19 | 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 修改,市建委下放,包含原2013“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对涉及管道燃气的审批由市建委审批,并征求下级建设管理部门意见;对非管道燃气审批规划区外委托乡镇,规划区内区级建设管理部门审批。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31号),该项为“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或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项下具体执行内容之一。由于另一项具体执行内容“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核准”已被取消,依据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8号),因此该项改动为大项。 |
20 | 建设现场预拌混凝土、砂浆许可 |
|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 新增,市建委下放。依据:《关于下放区属散装水泥管理职能的通知》(嘉发改〔2014〕280号)。 |
21 |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保留。 |
十一、南湖区交通局(2项)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 新增,依据: 《关于印发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审批事项下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嘉交〔2013〕164号),负责南湖区区域范围内总投资一亿元以下县道项目的施工许可。 |
2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新增,依据: 1、《关于印发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审批事项下放实施细则的通知》(嘉交〔2013〕164号),负责南湖区区域范围内总投资一亿元以下县道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 2、《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5〕6号)中列出的事项为“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
十二、南湖区公路管理段(5项)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具体执行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涉路施工活动的许可 | 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保留。 |
跨越、穿越公路作业许可 | ||||
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 | ||||
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等设施许可 | ||||
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许可 | ||||
2 |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保留。 |
3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保留。 |
4 | 公路用地林木更新、砍伐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保留。 |
5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保留。 |
十三、南湖区水利局(3项)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保留,委托各乡镇、街道办理。 |
2 | 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保留,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水利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87号)。 |
3 |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保留,委托各乡镇、街道办理。 |
十四、南湖区农业经济局(22项)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具体执行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种子生产许可 | 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保留。 | |
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 | |||||
2 | 种子经营许可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保留。 | |
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 | |||||
3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 保留,区农经局于2013年4月7日向区政府备案。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农业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32号)。 | |
4 |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许可 |
|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 | 新增,省厅下放。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4号)。 | |
5 | 农药经营许可 |
|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 | 修改,原2013“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农业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32号)。 | |
6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修改,原2013“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农业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32号)。 | |
7 | 动物诊疗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保留。 | |
8 | 兽药经营许可 |
| 《兽药管理条例》 | 保留。 | |
9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牌证核发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修改,区农经局于2013年7月8日向区政府备案,原名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核发”。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农业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32号)中,该两项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牌证核发”项下的具体执行内容。 |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 | |||||
10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核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保留。 | |
11 | 植物检疫证明核发 | 植物产地检疫证明核发 | 《植物检疫条例》 | 保留,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农业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32号),该两项为“植物检疫证明核发”项下具体执行内容。 | |
植物、植物产品调运检疫证明核发 | |||||
12 | 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含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审批 |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新增,市局下放。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农业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32号)。 | |
13 | 林木采伐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修改,原2013“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林业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26号)。 | |
14 | 木材运输、经营加工许可 | 木材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修改,原2013“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核发”。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林业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26号),“木材运输许可”为“木材运输、经营加工许可”项下的具体执行内容。 | |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 |||||
15 | 征收、占用林地许可 | 征收占用林地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新增,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林业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26号),“征收占用林地许可”、“临时占用林地许可”、“林业生产占用林地许可”为其中具体执行内容。后两项为保留事项。 | |
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 |||||
林业生产占用林地许可 | |||||
16 | 陆生野生动物狩猎、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许可 |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许可 |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 修改,原2013“省一般保护陆地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 | 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林业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26号)。 |
陆生野生动物或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 修改,原2013“省一般保护陆地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的核发”。 | |||
陆生野生动物或产品运输许可 | 《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 新增,市局下放。 | |||
17 | 植物检疫证和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 森林植物检疫证的核发 | 《植物检疫条例》 | 新增,市局下放。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林业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26号)。 | |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核发 | |||||
18 | 水产养殖证核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保留。 | |
19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含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保留,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19号)中,该项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含水产苗种进出口许可)项下的具体执行内容。 | |
20 | 渔业捕捞许可(含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与进口、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辅助船舶新建与改造) | 渔业捕捞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保留,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19号)中,该项为“渔业捕捞许可(含渔业捕捞船舶制造、更新改造与进口、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辅助船舶新建与改造)”项下的具体执行内容。 | |
21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保留。 | |
22 |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保留。 |
十五、南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18项)
序号 |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具体执行内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医师资质认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新增,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27号)。 |
2 |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
3 | 传染病菌毒种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审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4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5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新增,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27号)。暂由市监督所承担。 |
6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7 | 医护人员执业许可 | 医师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 保留,依据: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全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许可项目调整情况的函》(浙依组办函〔2014〕27号),该两项为“医护人员执业许可”项下具体执行内容。其中第一小项为原2012“执业医师证书的核发(含首次注册、变更、重新注册、注销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
8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保留。 |
9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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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 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保留,依据: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南湖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anhuqu/20210601/14668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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