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工业用地租让制供应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八届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工业用地租让制供应实施意见
(试行)
为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防止工业用地囤积、空闲(闲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有关规定,对南湖区工业用地在原有出让前提下,实施租让方式供应土地。现就工业用地租让方式供应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业用地租让方式供应的阶段划分
租让方式供应土地即把土地供应分为租赁和出让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投资开发期,土地实行租赁方式,土地使用者在投资开发期间与出让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照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规模(按规划容积率高限计算)、建筑结构等因素确定,一般为3-5年;第二阶段为土地使用期,土地实行出让方式,出让年限为使用总年限减去第一阶段租赁期后的剩余年限。
二、承租人的确定
承租人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并作为该宗土地的准受让人。
三、土地租金与出让金的确定
租金可按照招拍挂成交价按出让年限折算后的单价(出让金总额/出让年限)确定。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上下浮动,但单价不得低于该宗地评估确认地价总价按出让年限折算的单价(评估确认地价出让金总额/出让年限)。租金与出让金的总和应不低于总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总年限×招拍挂成交单价)。违约金不计入总土地使用费。
租金按照出让金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四、租赁合同签订和履行
(一)承租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第一阶段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缴纳土地租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应明确土地开发的经济技术指标,开竣工时间及违约责任,涉及违约金的,参照出让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
(二)第一阶段租赁期内土地使用权不得转租、抵押和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者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擅自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的,出租方可终止租赁合同,抵押无效,已付租金不予返还,地上有建筑物的,无偿收归国有。
(三)在缴清第一阶段的租赁费后,准受让人应于10日内凭第一阶段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及第一阶段土地租赁费缴纳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领取《国有土地租赁使用权证》,准受让人凭此土地证向规划建设部门办理规划、建筑临时手续。
五、竣工复核验收
土地使用者应在第一阶段租赁期届满前完成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要求,并向区项目办提出复核验收申请。区项目办受理申请后,召集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南政发〔2008〕17号)竣工验收规定和各部门职责,对土地承租人履行土地合同约定内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出具验收结果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