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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南政办发〔2017〕33号)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居住证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嘉政办〔201671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区作为嘉兴市主城区,外来新居民数量多、占比高,他们既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给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社会治安与社会稳定、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带来挑战。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省、市两级政府的部署,全面推行“全员登记、依规领证、凭证服务、量化供给”的新型居住证制度,对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新居民管理服务,夯实社会治理基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科学调控人口规模,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道(园区)和区级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推行工作,加快建立与社会资源供给相适应的新居民人口规模、与产业转型升级相适应的新居民人口结构、与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的人口环境,着力提升我区新居民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切实把握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规定,在法定范围内细化和深化具体办法,增强可操作性,依法推进新型居住证制度和新居民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全区新居民工作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突出以人为本。按照人性化、便民化的要求,坚持管理服务的有机结合,积极为广大新居民提供服务和便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和谐友好的社会环境,让新居民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

  (三)实行量化供给。以居住证为载体,在对居住证持有人情况进行积分量化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遵纪守法等条件相挂钩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和权责对等。

  (四)着力提升素质。综合运用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市场机制和思想引导、文化浸润、人文关怀、自助互助等多种手段,着力提升广大新居民的思想、道德、法制、技能和文化五大素养,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新居民有用人才。

  (五)体现平稳过渡。全面总结梳理我区两轮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既继承发扬,又不断完善,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努力做到需要与可能、力度与适度、可行性与操作性的统一,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衔接。

  (六)注重齐抓共管。进一步完善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新居民工作格局,加强配合,统筹安排,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切实抓好落实。

  三、正确处理实施新型居住证制度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居住证的衔接。

  1.证件种类。按要求发放全省统一的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同时停止发放本式《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

  2.领证对象。在本区居住的非市本级户籍且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已经发放的证件处理。先期发放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享受原有政策。原持证人员在有效期限内或有效期限满需继续居住的,如果符合现行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换领《浙江省居住证》,享受新的政策。有效期限满需继续居住的,本人不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不符合现行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仅作居住登记。

  4.有效范围。《浙江省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按照省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全省范围内流动不需要换证。《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和服务处所发生跨市区或者跨县(市)范围变更时,持证人符合现居住地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的,需到现居住地居住证申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并做变更登记。

  (二)关于居住证的申领条件。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相关条件和设定要求如下:

  1.时间和空间要求。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指新居民在居住地连续居住并申报居住登记半年以上。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在同一县(市)或市本级的不同区域居住应视为连续居住,县(市)包括嘉善县、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市区范围包括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和嘉兴港区。

  2.申领条件定义。

  (1)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一是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半年及以上;二是与居住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半年及以上;三是在居住地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半年及以上;四是在居住地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土地承租协议)并实际承租满半年及以上;五是其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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