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居住证制度改革,促进新居民更好地共享城市发展成果,2013年我区启动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制度,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的意见》(嘉府办〔2017〕7号)精神,对南湖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做进一步调整完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湖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办法的意见》(嘉府办[2017]7号),结合我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分制管理的适用对象为在南湖区申领并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
第三条 新居民积分制管理遵循供需有度、动态完善、可控有序、公开透明、素质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区新居民事务局具体负责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区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开展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
区新居民事务局委托各镇(街道)开展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初审、积分核定和数据录入等工作;
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相应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五条新居民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属地申请、分项操作、动态实施的模式。新居民根据公共服务项目和个人意愿,向居住证申领地镇(街道)提出申请。
第六条 各镇(街道)设立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原则上设在新居民办证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
第七条 新居民向居住证申领地镇(街道)提出纳入积分制管理享受相应公共服务申请,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浙江省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根据计分指标内容(具体另行制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积分管理
第八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承载力实际,在相关公共服务项目供给或分配前,提前30天向社会公布纳入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项目指标数、具体操作流程或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