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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办发〔2015〕136号)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七星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八届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月22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整治。根据《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文件精神,结合南湖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指标管理

  1. 标准农田指标。按照“占一补一政策,建设项目占用已建标准农田,项目业主须足额缴纳5000/亩的标准农田建设费。

  2. 耕地补充指标。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要求,结合南湖区耕地垦造资源紧缺的实际情况,按占用农用地面积缴纳耕地建设费,具体缴费标准:经营性用地项目缴纳25万元/亩的耕地建设费;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其他项目缴纳15万元/亩的耕地建设费。

  3. 基本农田指标。实行占补平衡政策,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项目业主应缴纳5万元/亩的基本农田建设费。

  4.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取得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由实施单位优先使用,缴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费,具体标准为:经营性用地项目缴纳25万元/亩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建设费;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其他项目缴纳15万元/亩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建设费。鼓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区内有偿调剂,调剂价格为50万元/亩。

  5. 年度计划指标。为确保区级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上级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优先安排区级重大建设项目,然后再考虑其他用地需求。年度指标分配实行项目联审制度,对垦造耕地及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一定的指标奖励。

  二、加强项目管理

  1. 土地开发项目。对土地开发项目给予资金补助,开发为水田的,补助标准为15万元/亩;开发为旱地的,补助标准为7万元/亩。项目立项后拨付30%启动资金,通过市级验收后再拨30%补助资金,经省复核认定及报备入库后拨付40%补助资金。土地开发项目涉及填埋废弃水域的,经水利部门核准后,暂缓收取水域占用补偿费。

  2. 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给予4000元/亩资金补助。经省国土厅复核认定入库后,一次性下拨3000/亩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上年度建设的标准农田未发现违法占用,次年度再核发1000/亩的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否则按违法占用面积扣减相应补助资金。

  3. 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给予200元/亩资金补助。项目立项后,拨付30%的补助资金;通过市级验收后再拨付30%补助资金;经省复核认定后,拨付20%补助资金。上年度建设的高标准基本农田未发现违法占用,次年度核发20%的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否则按违法占用面积扣减相应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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