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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外荡水域渔业生产管理办法(暂行)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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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外荡水域渔业生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定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外荡水域渔业生产管理,保护水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荡水域是指在本区区域内(不包括嘉兴市区城市防洪工程以内的水域)从事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所有水域。

第三条 外荡水域渔业生产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稳定队伍、整合资源、强化执法”的工作要求,建立外荡水域渔业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外荡水域水面整洁无障碍物,渔业资源有效修复,渔业生产安全有序。

第五条各镇(街道)开发、利用辖区内外荡水域渔业生产的方案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区农经部门负责全区外荡水域渔业生产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检查指导各镇、有关街道开展外荡水域管理工作;

(二)核发临时流动捕捞作业许可证;

(三)组织实施渔业资源人工增殖放流;

(四)组织开展渔业生产秩序联合执法检查;

(五)负责各类渔业行政违规案件的查处(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除外)。

第七条 各镇、相关街道根据委托行使以下职责:

(一)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及时清除辖区内外荡水域非法设置的固定渔业生产设施、水上搭建物、障碍物等设施;

(二)防范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三)抓好辖区内渔业船舶的安全责任管理,维护水上渔业生产秩序。

第八条 区级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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