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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部门:
现将《东栅街道保密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办事处
2016年7月21日
南湖新区管委会、东栅街道办事处 2016年7月21日印发 |
内部资料
东栅街道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单位保密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做好保密工作是单位干部职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所有干部职工都应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熟知本职工作中的涉密事项和密级划分标准、范围,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
第四条 保密工作管理目标: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严格依法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机关各部门、新区所属国有公司。
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
第六条 单位应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机构。
(一)建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是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
(二)保密委员会成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党政办、党群局、社会治理办、人武部)分管领导组成。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按照各自条线有明确分工。
(三)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由党政办副主任兼任保密干部,承担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密干部须经保密培训,并向区委保密办备案。
第八条 保密工作开展情况应有文字或者音像、图片记录,内容详实完整,并分类建立保密工作档案,有条件的建立电子文档。
第三章 保密工作职责
第九条 保密委员会在单位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中央保密委员会的重大工作部署;审定单位保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监督保密制度的实施;审定单位工作中产生的涉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和变更、解密;审定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岗位;与各部门、下属公司签订保密工作责任书,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并监督检查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并采取补救措施;加强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开展保密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条 单位保密办主要职责是:负责保密工作文件材料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起草;研究提出单位工作中产生的涉密事项及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提出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建议;对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协同做好计算机系统的保密工作;协同查处失泄密事件等。
第十一条 单位各部门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组,组长由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对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落实单位保密委员会的工作部署;负责本部门保密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与考核;与本部门涉密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工作承诺书;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监督检查与考核;发现泄密隐患并及时整改;确定本部门涉密岗位和人员,对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负责本部门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工作;审核本部门产生的涉密事项及范围;及时报告本部门失泄密事件,并配合保密办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副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本部门日常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保密法律法规、保密制度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负责本部门涉密计算机等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和涉密载体的管理;负责本部门产生的涉密事项及其密级确定的具体事宜;负责制定和落实本部门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的保密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单位和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保密工作责任制。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由本单位党委、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纳入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负责人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单位和各部门分管领导为本单位、本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应当重视、关心和支持保密工作,带头执行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保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人力、财力、物力保障。
第十五条 单位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对保密工作要求的具体意见和措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单位、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单位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开展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确定工作。组织制定具体工作要求和防范措施。依法进行定密工作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三)对信息设备和信息系统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技术检查。
(四)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审查,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五)对承办的重要涉密会议(活动)指定保密工作方案,落实保密管理措施。
(六)加强对重点工程、重大事项、重要谈判的管理,实行保密工作先期介入机制。
第四章 保密范围
第十七条 本单位在各项工作接触和产生的秘密事项有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一)国家秘密的密级分别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二)工作秘密是指工作中不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泄露后会给工作造成被动或损害的内部事项。
第十八条 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国家秘密事项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单位内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第二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应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等保障措施,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确保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处于安全状态。
第二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技术防范装备实行强制配备,必须配备密码文件柜或者密码保险柜存放国家秘密载体和重要的工作秘密载体。
第二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各种办公设施的维护、维修应当在本部门工作人员全程陪同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填写维护、维修日志。
第二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工勤人员要严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本单位保密委员会批准,禁止在保密要害部门、要害部位进行拍照、摄像和录音。
第六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涉密人员,是经组织审查批准,经常接触、处理或知悉、使用、管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事项,在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安全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保密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条 涉密人员按其所涉及涉密事项的密级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本单位涉密人员分为重要涉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一般涉密人员(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 涉密人员必须参加保密培训,经单位保密办公室审查,保密委员会审批,并签订《涉密人员保密承诺书》,方可进入涉密岗位。不签订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机制,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应当取消涉密人员资格,调离涉密岗位。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知识等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保密培训,以增强其保密意识和保密技能。
第三十条 涉密人员应熟知本职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具体事项的范围、密级和保密期限,知悉必须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涉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遵守保密纪律、接受保密检查。发生、发现泄密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单位保密办公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