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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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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NHD04-2017-0002

南教文体〔2017〕59号

南湖区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中小学招生工作,现就2017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提高教育质量这一战略主题,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促进公平为基本要求,优化结构,深化改革,加强法治,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房户一致、实际居住优先原则。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招生计划,优先安排户籍、监护人房屋权证一致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坚持就近免试、分批录取原则。区教文体局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数和学校布局确定相应学校施教区,各学校做好生源摸底预测工作,就近或相对就近、分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新增小区根据周边教育资源现状确定施教学校。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为出发点,切实解决广大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3.坚持零择校原则。坚决遏制择校现象,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继续实行“零择校”。全面实行均衡分班,严禁举办各种类型的“实验班、重点班、提高班”。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等费用,严禁违规收费。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全面实施阳光招生政策,学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的相关信息,公开招生程序、名额和相关条件,加强学校、家庭和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促进公平。

二、招生办法

(一)公办小学

1.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必须年满6周岁(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入过学)。年满6周岁残障儿童因身体原因确需延缓入学的儿童,必须持有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残疾证,向所在施教区的学校办理延缓上学手续,并报区教文体局备案。

2.小学一年级入学适龄儿童在家长陪同下,持户口簿、房产证、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幼儿园成长手册和《南湖区中小学新生预报名摸底登记表》到所在施教区小学报名登记。各小学登记、调查、审核后,公示新生登记名单。

(二)公办初中

小学毕业生在家长陪同下,持户口簿、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南湖区中小学新生预报名摸底登记表》到所在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各初中学校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公示新生登记名单。

(三)民办小学、初中

各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按照《嘉兴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市本级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嘉教基〔2017〕40号)实施,学校根据招生规模和办学条件相适应的原则,合理确定2017年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和招生广告报区教文体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媒体发布,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省级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

省级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在完成本校施教区内招生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学校实际招收批准项目的体育、艺术具有南湖区户籍的特长生。学校负责制订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工作和监督机制,招生计划和方案报区教文体局核准,严格控制特长生招生数。学校要明确招生条件及特长生相关政策,公布招生项目和计划数,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学生特长测试和认定,及时公示拟录取名单,录取名单报教文体局备案。

三、招生程序

全区公办中小学统一于7月1日、2日进行预报名登记,逾期未报名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区教文体局统筹安排学校就读;民办学校招生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全区中小学于7月10日前完成新生报名材料审核和拟录取名单公示,7月30日前将录取名单报教育科备案、发放入学通知书,9月5日前完成浙江省中小学电子学籍注册工作。

(一)报名登记(7月1日、2日)

1.中小学新生家庭户口、父母产权房一致并实际居住,施教区学校首先予以登记。

2.市区户籍新生确因住房困难,祖孙三代一直同住一处,新生父母在市区无分、购等其他住房,家长需提供住房信息证明,学校实地核实后予以登记。

3.新生具有市区户籍,与父母产权房不一致,应及时办理迁户手续。若迁户确实有困难的,到父母产权房所在施教区内学校登记。

4.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华侨子女、台胞子女、援疆援藏援青干部子女、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及回归浙商和招商引资投资者子女等政策类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就读我区中小学的,填写《南湖区义务教育阶段政策类入学申请表》(见附件5)后由相关单位统一核准后报区教文体局,由区教文体局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监护人产权房所在区域和相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5.全面保障南湖区户籍适龄残障儿童、少年入学。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障儿童、少年随班就读,适龄视障儿童到省盲人学校报名入学,中度听障、智障儿童、少年到嘉兴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适龄重度残障儿童、少年由所在施教区学校负责送教上门。

(二)分批录取(7月3日-7月10日)

1.报名登记人数未超过学校核定招生计划,学校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区教文体局根据周边学校报名情况,统筹调剂周边施教区的学龄儿童、少年到该校入学。

任何学校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证书等作为招生入学条件和依据;不得举行任何形式与入学相关的学科文化知识笔试或面试。

2.当报名登记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学校应审核材料并实地察看,按照房户一致、实际居住优先原则,按下列顺序分批录取:

(1)学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籍和父母产权房三者完全一致、均在施教区,并实际居住;

(2)学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籍自学龄儿童(少年)出生日起在本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家并实际居住,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在施教区,学龄儿童、少年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有房产或无其他产权房;

(3)学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已有施教区内户籍,学龄儿童、少年父母有共有房产或无其他产权房;

(4)学龄儿童、少年有南湖区户籍,其父母在施教区内已有产权房并实际居住,但户籍还未迁入;

(5)符合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华侨子女、台胞子女、援疆援藏援青干部子女、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子女及回归浙商和招商引资投资者子女等政策类适龄儿童、少年;

(6)学龄儿童、少年为南湖区外嘉兴市内户籍,其父母在施教区内已有产权房并实际居住;

(7)学龄儿童、少年为嘉兴市以外户籍,其父母在施教区已有产权房并实际居住,且学龄儿童、少年的父母已在南湖区辖区内取得《浙江省居住证》以及至今还在我区工作并缴纳社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其他事项

1.各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标准化学校的要求控制班额,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从严控制起始年级班额,一般为小学40人、初中45人,小班化试点学校为小学35人、初中40人,个别学校班额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2.同一类(批)情况适龄儿童、少年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实际入住年限等条件进行录取,具体办法由学校报区教文体局批准后执行。具有南湖区户籍、第一批报名登记但未能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学校上报相关名册,由区教文体局统筹安排就读。

3.户籍、房屋产权证、浙江省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产权房指适合家庭居住的普通住宅,单身公寓、商住楼等除外;同一套住房小学6年内、初中3年内提供一户家庭孩子入读学额;在施教区共有产权房的,监护人产权的份额必须达到51%及以上;户口未迁入的住房,要求符合南湖区迁户标准;学校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入学资格,并送有关部门处理。

4.非南湖区户籍的新生就读我区公办中小学,需填写《嘉兴市南湖区借读学生申请表》,由学校在8月28日前报教育科备案。学校应告知相关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及市本级高中定向分配生等相关规定和政策。

5.因家庭居住地和法定监护人及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变化须转到我区学校就读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于7月2日到户籍所在地学校登记。若学额未满,凭相关房产证、户口簿、学生基本信息表等材料办理转学手续;若学额已满,由学校统一汇总后7月5日上报教文体局统筹安排。学年中途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四、新居民子女入学工作

根据《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教基〔2014〕174号)文件精神,学校在完成施教区内招生任务、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以“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积极吸纳监护人在南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和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就读,法定监护人在我区有产权房并实际居住的优先安排。

1.申请入读市区公办中小学的新居民子女,根据《南湖区2017年新居民积分制入读公办中小学实施办法》,于5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向居住证申领地街道的新居民事务所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南湖区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表》和《南湖区新居民积分制入读公办中小学申请表》。经南湖区新居民事务局审核公示后,由区教文体局根据新居民积分高低和市区中小学可提供新居民子女入学名额,统筹安排读学校。

2.申请入读各镇公办中小学的新居民子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法定监护人在南湖区取得有效《浙江省居住证》;②法定监护人在南湖区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延续至规定日期不间断满三年及以上,无补缴现象;③适龄儿童具有正式户籍;④适龄儿童按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申请人凭相关材料直接到各镇公办中小学申请入读,同等条件下按法定监护人居住和社保年限确定录取顺序。

3.非市本级户籍的新居民子女,如安排在公办学校有困难的,和不具备公办入学条件的新居民子女原则上回原户籍所在地就学,若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确需在我区就读的,凭其父母在南湖区办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及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和在南湖区工作缴纳的社保清单、户口簿原件等相关材料到具有办学资质的民办新居民子女学校及教学点报名就读。

4.各新居民子女学校及教学点要认真制定招生方案并上报区教文体局。根据《南湖区新居民子女学校星级评估方案》(南教文体〔2013〕107号)和浙江省标准化学校要求,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控制好班额;按照学校所在的镇(街道)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父母居住和工作在我区各镇(街道)的新居民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各新居民子女学校及教学点7月15日前将预报名名单报教育科。

五、保障措施

1.中小学招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区教文体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局教育科设立招生咨询电话(82032856  82053062),实行首问负责制,加强政策宣讲,做好来电来信来访工作。

2.各学校要关注民意、着眼大局,各司其职、统筹协调。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分管领导、分管科室,明确并公布招生咨询电话、咨询时间和工作人员。要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等媒介,公开招生计划、施教区域、报名条件、录取办法和招生结果等信息。

3.各学校严格执行招生程序,按时完成招生工作。6月20日前将招生实施方案报教育科备案。各校及时总结招生工作,预报名名单于7月5日前报教育科,7月10日前报2017年招生工作小结。

4.区教文体局建立阳光招生督查组,指导督查招生工作(举报电话:82059262),要求严格招生纪律、严格录取程序、严格控制班额、严格执行计划,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入学。

本实施意见由区教育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南湖区2017年小学施教区划分表

2.南湖区2017年初中施教区划分表

3.南湖区2017年秋季小学新生招生计划

4.南湖区2017年秋季初中新生招生计划

5.南湖区义务教育阶段政策类入学申请表

嘉兴市南湖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2017年4月28日

抄送:市教育局,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教科文卫民侨工委、区政协参政议政工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霍忠华副区长                           共印 25份

嘉兴市南湖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印发

附件1             南湖区2017年小学施教区划分表

学    校

招  生  区  域

嘉兴市秀城实验教育集团吉水校区

东至运河,南至运河,西至中环西路,北至竹桥港。

包括:西丽社区、明月社区、秀运社区。

嘉兴市秀城实验教育集团钧儒小学

东至中环东路,南至南堰河,西至东塔路、泾水桥港、农翔路,北至平湖塘。

包括:农翔社区、桂苑社区、万洲社区。

嘉兴市文昌路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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