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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湖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各宗教场所:

为维护我区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提高教职人员规范化管理,确保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经研究,特制定《南湖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宗教场所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南湖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嘉兴市南湖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7年5月31日

南湖区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教职人员管理,确保宗教活动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按《办法》已经认定备案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根据我区实际,宗教教职人员主要包括:

(一)佛教:比丘、比丘尼;

(二)基督教:牧师、长老、传道员。

第二章  备  案

第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

教职人员备案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未经认定备案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的,或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主持宗教活动。

窗体顶端

第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县(市、区)或者跨设区的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相应的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相应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本省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省外主持宗教活动或者担任宗教教职的、省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省主持宗教活动或者担任宗教教职的,应当经本省有关宗教团体同意,并由该宗教团体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因故离开南湖区的,所在场所要及时向区民宗局报告。

第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接受所在镇、街道及相关单位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注  销

第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团体应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并报区民宗局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一)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宗教教职人员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应当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收回其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第四章  请销假

第十二条  宗教场所负责人要担负起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要以驻场所为主。如要外出,必须履行请销假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各宗教场所主要负责人外出一周以内的,由宗教团体批准。外出一周以上的,经区宗教团体审核后报区民宗局批准。外出回来后,及时履行销假手续。其他教职人员外出的,由各场所负责人批准同意。

第五章  外来流动人员入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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