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11-2018-0007
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案件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受理行为,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的意见》等规定,现就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做好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
司法鉴定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是诉讼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司法鉴定机构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认真做好诉讼活动中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司法鉴定机构要做好受理司法鉴定的审查工作
(一)认为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委托法院说明理由。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要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向委托法院说明理由。
(二)认为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发现提供材料不真实的,与委托法院充分沟通,经法院确认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为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经补充后仍不能满足鉴定需要或无法补充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前预先告知委托法院,并作出具体解释;仍有争议的,可按重大事项报告要求上报所在地市司法局。市司法局邀请相关专业委员会专家参与,进行评估论证,认为能够满足鉴定条件的,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受理;认为不能的,书面告知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