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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案件的通知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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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11-2018-0007

 

 

浙司20189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

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案件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受理行为,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的意见》等规定,现就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受理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做好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

司法鉴定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是诉讼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司法鉴定机构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需要,认真做好诉讼活动中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司法鉴定机构要做好受理司法鉴定的审查工作

(一)认为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一、三、四、五、六项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委托法院说明理由。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要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向委托法院说明理由。

(二)认为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发现提供材料不真实的,与委托法院充分沟通,经法院确认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为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经补充后仍不能满足鉴定需要或无法补充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前预先告知委托法院,并作出具体解释;仍有争议的,可按重大事项报告要求上报所在地市司法局。市司法局邀请相关专业委员会专家参与,进行评估论证,认为能够满足鉴定条件的,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受理;认为不能的,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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