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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通知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总工会,区系统工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提高疗休养工作质量,发挥疗休养工作对我区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工作的推动作用,根据省总工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局《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浙总工发〔2018〕24号)和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和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的意见》(浙总工办发〔2018〕34号)及市总工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旅游委员会、市合作交流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通知》(嘉总工发〔2018〕3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并报区领导同意,决定对我区职工疗休养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疗休养时间安排

  在省内或赴周边省(市)及赴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地区的疗休养活动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含在途时间),占用法定休假或休息日的,不能补休。

  二、跨省疗休养目的地

  沪苏皖闽赣5个周边省(市)及嘉兴市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地区(包括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沙雅县,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吉林省白城市,四川省阿坝州若尔盖县、黑水县、九寨沟县,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重庆市涪陵区蔺市镇、石沱镇、新妙镇)所在的省、市、自治区。

  三、疗休养费用及支出途径

  1.在省内及赴周边省(市)地区、对口支援(帮扶、合作)地区疗休养的,疗休养费用标准按不高于400元/人.天。超标准支出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个人承担。

  2.疗休养费用支出途径调整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四、疗休养组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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