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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 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 元、15元、13.6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 月1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南湖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anhuqu/20210601/14586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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