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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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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决定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201712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8调整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挂钩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8元。

     

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2.24%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

     

   (三)适当提高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201712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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