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
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37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8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6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1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60元。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