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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湖区2019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助医助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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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根据8月9日全省三峡移民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南湖区2019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助医助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民政局        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

2019年9月12日

《南湖区2019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助医助学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库移民创业致富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6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3〕28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49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地发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在水库移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中的补充作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作用,积极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助医助学项目,帮助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基本生活保障和发展水平,不断促进水库移民与原住居民的融入融合。

(二)基本原则。坚持项目扶持、基础保障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助医助学项目资金来源于上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区财政下拨到镇(街道)财政,由镇(街道)负责支付。

三、后期扶持项目及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审核发放

(一)助医项目

1.补助对象:有核定登记在我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且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3倍(含)以内的困难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

2.补助标准:2019年度内补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长期护理保险报销和政府医疗救助后,对自负医疗费和必须诊疗的自费部分实行补助。

医疗费用经各类报销和救助后,对自负和必须诊疗的自费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标准予以补助,补助最高标准封顶5000元(含);对2019年度内新发生的各类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的,经各类报销后,对自负和必须诊疗的自费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标准予以补助,补助最高标准封顶10000元(含)。

助医项目原则上一年结算一次,补助标准中的两个比例标准,以2019年度补助对象自负和必须诊疗的自费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部分经申请审核后的总金额为基数,结合申请后上级下达的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总量(其他项目支出后的剩余总量)确定补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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