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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1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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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党委政法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和履行监护职责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给予补助的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照料和管理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等单位制定了《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联

2020年12月3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简称患者)监护和管理服务,根据《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实施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

第二条 监护补助是指对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风险的患者的监护人有效履行监护责任给予的补助。

第三条 具有危险性评估等级的患者主要包括两类:

(一)I类患者: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且危险性评估等级为1-2级的患者;

(二)Ⅱ类患者:临床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不限于上述六种严重精神障碍),且危险性评估等级为3级及以上或曾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

各地应根据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对患者危险性行为等级进行动态评估管理。

第四条 看护补贴是指对纳入当地村(社区)管理的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患者,为保障其护理、照料等基本需要给予的补贴。

第五条 监护补助发放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患者纳入当地社区管理治疗且签署知情同意书;

(二)相关业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中已登记监护人信息;

(三)监护人较好履行监护、照料、送诊救治等监护责任;

(四)监护人积极主动配合社区患者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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