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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劳模推荐评选和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2021-05-30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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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劳模推荐评选和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的推荐评选和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模在我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弘扬新时期劳模精神,激励全区人民建设富强文明自信和谐现代田园城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劳模的关心和爱护,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南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劳模推荐评选和服务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区劳模评选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区劳模评选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劳模办,设在区总工会),具体负责劳模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原嘉兴县级劳模、模范集体的服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和服务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推荐评选

  第四条推荐评选劳模的原则是: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第一线,群众公认并兼顾各行各业的代表性。

  第五条 推荐评选劳模的基本标准:必须是在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基本条件是: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积极投身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绩突出,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六条  每次推荐评选劳模时,应当严格执行体现时代精神和时代特色的具体评选条件。

  第七条  推荐评选劳模的程序:

  1.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对象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农村需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公示;

  2.在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各条线审核平衡后报区劳模办;

  3.区劳模办组织人员对拟推荐对象考察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经区劳模委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讨论审定,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4.市级劳模推荐评选应从区委区政府及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先进典型中推荐产生,市级以上各级劳模推荐评选应从相应低一级劳模中推荐产生。

第三章  奖励、待遇

  第八条  对劳模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九条 市级以上劳模、省级以上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待遇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劳模津贴。

  1.1983年撤地建市前获得嘉兴市(县级)劳模称号,离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且2007年9月划归南湖区管辖的原嘉兴市劳模,给予一次性荣誉补助,由区劳模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2.城镇无固定收入或无工作单位劳模由区劳模办直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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