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等文件精神,依法查处和严厉震慑严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加快推进我省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配合“浙江无欠薪”行动开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2月12日
浙江省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主体的惩戒,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辖区内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属地管辖、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相关责任主体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拖欠工资时间达到或者超过2个工资支付周期或者拖欠工资总额达到或者超过50万元的;
(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移送公安侦办的;
(三)伪造、变造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或提供虚假工资考勤记录的;
(四)其他因拖欠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