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健全区政协民主监督员工作机制,提高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省市区委加强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形式
1.区政协〔2017〕21号文件确定的民主监督员、监督小组和派驻单位保持不变。
2.依据民主监督员派驻部门与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由所对应的监督小组联合组成5个民主监督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专委会主任、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监督小组长担任。
3.分管副主席为工作组的牵头领导。
二、监督重点
1.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实施情况;
2.中央和省、市、区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和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3.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
4.政协提案、协商纪要和其它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5.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三、工作方法
1.开展日常监督。各民主监督工作组要按照区政协〔2017〕21号文件的要求,经常保持与受派部门的联系与沟通,通过参加受派部门的有关会议、活动等,了解和熟悉该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任务等基本情况,做到知情明政。通过走访座谈、专题调研、视察督查等活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搜集社情民意,有针对性地提出民主监督意见,帮助有关部门推进工作。
2.开展重点监督。各民主监督工作组围绕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推进落实情况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每年确定1-2项重点监督内容开展专项监督。
3.意见建议表达。各监督小组和民主监督员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受派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如以《民主监督建议书》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应事先报民主监督工作组审核。民主监督工作组开展的专项监督意见建议一般以书面提出,事先报牵头领导审核,对于涉及重大及敏感问题,应报告区政协主席会议。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