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全面推进网上信访、精准信访、阳光信访、法治信访“四个信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良好信访生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访诉分离、分类处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接听群众来电,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其中,省级领导干部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下访活动,市级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接待群众来访,县(市、区)领导干部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定点接访,协调并负责处理本地区本领域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充分发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信访重要问题。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四个信访”要求,将信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共同推进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设,使之成为反映诉求、解决问题、追查责任的主渠道。对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属于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并向同级信访部门通报本部门本单位信访工作情况。遇有重要信访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信访部门。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应经常从本部门信访工作机构和同级信访部门了解和掌握涉及本部门的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信访责任制落实情况,全面评估分析政策施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督办信访事项和信访突出问题,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和信访突出问题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党委和政府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