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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

2021-05-30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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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团内民主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团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团的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第四条 下列人员在团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 (受留团察看处分尚未恢复 团员权利的除外);

(二) 在团内担任领导职务或直接从事团的业务工作的中国 共产党党员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 党团组织提名为团的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团内有被选举权。

第六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基层委员会的负责人不得由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指定。由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基层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

第八条 团内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

第九条 团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团员意志。

第十条 代表名额一般为一百至二百人, 最多不超过三百 人。 团员或所辖团组织较少的, 可适当减少代表名额。 代表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团员人数, 按照有利于团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团内事务, 有利于讨论和决定问 题的原则确定, 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 配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根据团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 的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团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由下一级团员大会 选出, 也可以由下一级团的代表大会选出。 团员人数在二千名以上或下设团委的基层团组织, 在必要时, 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 可以召集团的代表会议, 选举出席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二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 代表候选人由各选举单位按分配名额组织团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后,提交团员大会、团的代表大会或团的代表会议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上届团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名并表决产生。其组成人员一般由团的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团委组织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熟悉团的工作的同志组成。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团的代表大会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五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人。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两人。

第十六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团员人数在二千名以上或下设团委的基层团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团组织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设常务委员会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十五至二十一人组成,常务委员五至九人。乡、镇团的委员会可由九至二十一人组成。团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三人。

第十八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不设候补委员。

第十九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二十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百分之二十;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一至二人。

第二十一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由全体团员酝酿提名,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团员大会进行选举。

团的支部委员会委员也可以不提候选人,经全体团员充分酝酿后,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凡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由上届团的委员会在组织团员民主推荐、充分酝酿的基上,根据多数团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提交团员大会进行选举;凡召开团的代表大会选举的,由上届团的委员会广泛征求所属团组织和团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预备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提交大会主席团,经大会主席团初步确认,提交各代表团(小组)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根据酝酿讨论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十三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新选出来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提名,也可以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提名,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根据新选出的委员会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

团的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选举,也可以不提候选人,由团员大会直接从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由团的基层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召开团员大会选举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也可以由团员大会从新当选的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团的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和常务委员由上届团的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同意后,提交选举人酝酿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提交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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