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ZJSP12-2019-0004 浙财税政〔2019〕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南湖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anhuqu/20210530/14053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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