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要求,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制订了《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19年8月30日
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精神,深入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着力培养一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技能人才队伍,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及省委历次全会精神,聚焦聚力高质量发展,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力争通过培训,使没有技能的劳动者具备一技之长,有技能的劳动者提升一个技能等级,劳动者技能素质有显著提高。到2021年,全省培训300万人次,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的比例达到26%左右,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1%左右,为我省实现“两个高水平”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明确职业技能培训对象和类别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培训对象:企业职工特别是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农民。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培训类别: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两后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面向企业职工特别是受经贸摩擦影响的企业职工开展的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学徒制培训等;面向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开展的安全技能培训;面向新型职业农民、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劳动力开展的技能提升培训;面向有创业意愿的重点培训对象开展的创业培训。
三、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培训主体的作用
(一)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企业要完善职工技能培训制度,着力加强中小微企业职工技能培训。鼓励市县行业协会、龙头骨干企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训支持。市场监管部门要协调组织小微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二)进一步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有条件的高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到县(市、区)设立培训点,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相关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学校应当把培训收入纳入单位统一核算。对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学校,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以适当倾斜,具体标准和办法由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单位主管部门报当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确定。支持民办培训机构、农民田间学校、农民教育示范基地等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开放。
四、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