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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2021-05-30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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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我区丰富的乡村旅游资源,促进农民就业创业增收,挖掘和扶持具有地方特色和乡村风情的旅游住宿设施,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18〕4号)、《浙江省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DB 33/T 2048-2017)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建设在各镇(含七星街道)的国家级A级景区或省级A级景区村庄内,利用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资产以及其他适合用作民宿用途的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餐饮住宿的接待场所。

第三条  凡在嘉兴市南湖区辖区范围内开办和经营管理民宿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成立南湖区民宿发展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局(区服务业发展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政务数据局(区行政审批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税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组成。协调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下设办公室在区文化和旅游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局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五条  各镇(含七星街道)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初审、指导、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科学有序、突出特色、注重品质、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建设民宿,参与民宿的培训和宣传推广服务。

第二章  申办要求

第七条  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物是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建筑物需有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南湖区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具有乡村风情和地方民俗特色。

(二)建筑物须产权清晰,其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与相连建筑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实体墙进行分隔的,可视为单栋房屋。因特殊情况需放宽民宿界定标准的,应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三)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当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

建筑主体为木结构或砖木、石木、泥木、竹木等结构的,宜独立建造,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0平方米。当必须与相邻建筑贴邻时,建筑之间应设置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实体墙。

(四)建筑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楼梯间无法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且规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1.建筑层数为3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

2.建筑层数为4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

(五)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1.1米,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0.9米。

当建筑仅为2层且第2层客房数不超过3间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0.75米。

(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及3层以上楼层每间客房应配置逃生绳或软梯等逃生设施,且应便于取用。

(七)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八)除配套设置的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九)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使用明火的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当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在厨房时,每个灶具配置不得超过1瓶,钢瓶与灶具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瓶装液化石油气总量超过30公斤时,应设置专门的储瓶间。燃气连接管应满足燃气灶具安全使用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十)装修材料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采用易燃材料。

(十一)每层应按每50平方米不少于1具3公斤ABC型干粉或水型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且每层不少于2具,并放置在公共部位。

(十二)客房、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应安装独立式或互连型火灾探测感烟报警器,厨房应安装独立式或互连型火灾探测感温报警器。

(十三)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

(十四)配电系统应安装动作电流不大于30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采用木、竹结构的场所应穿金属管保护)。

(十五)建筑首层应设置管理用房或固定岗台,供夜间值守、巡逻人员使用。

(十六)放宽民宿规模界定标准的,单栋房屋客房数、总建筑面积在原基础上不得增加超过25%,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楼梯间靠外墙设置,且能自然采光通风;

2.使用明火的厨房采用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或独立设置;

3.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装置)、消防卷盘软管;

4.客房、厨房、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安装互连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场所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公共走道、门厅的顶棚、墙面采用不燃材料装修。

当建筑层数放宽至5层时,除符合上款要求外,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十七)民宿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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