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编制审计工作,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强化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关于加强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的若干意见》(审行发〔2014〕22号)及机构编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审计的目标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从严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维护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经济秩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将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审计的重点内容。
审计机关根据党委政府的要求和相关部门的建议,可以对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当前机构编制工作的重点任务、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会同审计机关提出工作安排建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机构编制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商请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机构编制信息和数
据资料、专项督查核查报告及有关政策规定,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也可商请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派出人员参与审计或调查。
第五条 机构编制审计主要内容为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政策规定执行情况、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规定执行情况、“三定”规定执行情况等;
(二)是否存在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
(三)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
(四)是否存在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五)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
(六)是否存在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
(七)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编外人员;
(八)是否存在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严重行为。
第六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机构编制审计前,需要获取审计对象下列主要材料:
(一)有关会议记录、纪要;
(二)部门“三定”规定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
(三)有关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批复文件;
(四)机构编制台账;
(五)领导干部花名册;
(六)财政供养人员名册;
(七)干部任职文件;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机构编制审计时,可以采用下列审计方法:
(一)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可以采用座谈会、实地走访、个别访问等方式询问相关人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有针对性的与重点岗位人员谈话。
-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 下一篇:近期无政策文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