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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政务数据共享,推动交通运输数字政府建设,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依据国务院关于政务数据共享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部门(以下简称政务部门),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产生、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非涉密数据、文件、资料和图表等。
本办法所称提供部门,是指产生和提供政务数据的政务部门。本办法所称使用部门,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政务数据的政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交通运输部及部际、部省相关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提供和使用政务数据的行为。
第四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和评估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组织管理交通运输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工作,组织推进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部共享平台)政务数据接入,组织开展相关制度文件、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和宣贯实施,监督部共享平台的运行。
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应用技术支持部门(以下简称技术支持部门)受部科技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部共享平台的建设运维、部共享平台政务数据目录和政务数据维护管理,并为政务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提供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编制、政务数据提供和授权等相关工作,并对所提供政务数据质量负责。
使用部门依据政务数据目录申请使用政务数据、安全合规使用政务数据,并反馈使用情况。
第五条 政务数据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数据原则上均应共享,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制度明确不得共享的除外。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政务数据使用用途,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平台交换。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政务数据的编目、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政务部门应基于部、省两级共享平台开展政务数据共享。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管理机制。加强对政务数据共享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政务数据安全。
第二章 分类与要求
第六条 政务数据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部分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部分内容能够提供给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七条 政务数据共享类型划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经脱密处理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空间和属性信息,以及运载工具基本信息、从业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执法案件结果信息、信用信息等基础数据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接入部共享平台实现集中汇聚、统筹管理、及时更新,供政务部门无条件共享使用。
(二)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明确共享条件。
(三)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出具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制度依据。
第三章 目录编制与管理
第八条 政务数据目录是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政务数据共享的依据。
政务数据目录核心元数据包括分类、名称、提供部门、格式、信息项信息、更新周期、共享类型、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共享方式、来源系统、安全分级等内容。政务数据目录应按照版本进行管理。
第九条 提供部门应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在部共享平台编制政务数据目录,确保政务数据目录准确完整。通过合规性检测的政务数据目录方可在部共享平台发布。
政务数据目录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更改。因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原因造成数据变更,确需更改政务数据目录的,提供部门应及时在部共享平台上更新目录。数据正被使用的,提供部门应至少在数据变更前3个月进行登记。
第四章 提供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