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南湖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八届区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监督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精神,规范我区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运行模式,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浙政办发〔2011〕133号)等文件和其他政策法规,制定本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是指:我区组建的由政府统一监管的民间融资市场运营机构。
第三条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金融办、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土分局、区国税局、市地税一分局,并邀请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区法院组成民间融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分管领导担任小组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金融办主任担任副组长),负责民间融资管理试点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区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四条 设立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
(二)初始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部以现金方式出资,一次到位。所有股东持有的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权(出资)均不得设定质权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五条 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东分为法人股东和管理层股东。
(一)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较大民间融资纠纷和金融违法案件;
2、经审计,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优良且资金充裕。
其中主发起人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
2、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持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在3000万元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收总额在600万元以上;
3、主发起人出资额不低于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企业注册资本的20%,最高不超过60%。
(二)管理层股东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六条 民间融资服务中心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经理应从事经济、金融工作五年以上,无不良从业记录,无犯罪记录,具有较强的金融业务拓展能力。
(二)其他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七条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主发起人股权变更及其他一般股东单次或累计变更股权超股本5%以上、高管任免、变更注册资本、增资扩股等事项,事先应经区金融办备案批准,确保股东会的稳定和中心的稳健经营。
第三章合规经营
第八条 民间融资服务中心可经营的业务范围有:民间资金需求信息登记与发布,组织民间资金供需双方的对接、借贷活动,为借贷合同进行鉴证、备案登记,对交易款项进行监管结算,提供资产评估、借贷风险担保、投资及融资咨询、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代理办理第三方信用担保、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及其他相关手续,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开展自有资金的匹配借贷业务;发起设立和管理私募基金。
第九条 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成立初期,经营的产品为低风险产品,待经营稳健后,业务范围需要扩大到中风险产品和高风险产品时,需要主动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再按相关规定进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