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南湖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
实施办法
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结合南湖区耕地和基本农田实际情况,为进一步促进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确保全区耕地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确保全区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着力提高新增耕地质量,保持全区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平衡;增加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收入,增强全社会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遏制违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行为的发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根据《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原则,在区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
(二)坚持重点突出、差别补偿。村级组织是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最基层单位,要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积极性,把村级组织作为耕地和基本农田补助的重点单位,实行差别补偿。
(三)坚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工作与土地卫片执法、遏制违法用地、防止耕地抛荒等具体工作相结合;与农村土地整治、垦造耕地、标准农田建设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相结合。
三、工作任务
(一)补偿范围。南湖区耕地和基本农田补偿实施办法适用于区直管区域,对南湖区直管范围内(不含嘉兴经济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实行补偿。
(二)补偿标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标准:一般耕地为100元/亩·年,基本农田为120元/亩·年,补偿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物价上涨等因素每三年调整一次。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与责任区域内是否发生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行为、违法占用土地行为相挂钩:
1. 当年度没有发现、发生破坏耕地、基本农田行为或违法占用土地行为,按照标准全额发放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
2. 当年度发现、发生破坏耕地、基本农田行为或违法占用土地行为,但整改态度积极、整改措施有力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标准如下:
(1)所辖村当年度没有发现、发生破坏耕地、基本农田行为或违法占用土地行为,按照标准的50%发放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
(2)所辖村当年度发现、发生破坏耕地、基本农田行为或违法占用土地行为,在要求时间内整改到位的,按照标准的40%发放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资金;
(3)所辖村当年度发现、发生破坏耕地、基本农田行为或违法占用土地行为,在要求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发放当年度补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