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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南政办发〔2015〕6号)

2021-05-30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关于做好201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发改综体〔2014〕7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农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发改综体〔2013〕597号)、《农业保险条例》、《关于做好2014年嘉兴市政策性农业农房保险工作的通知》(嘉发改〔2014〕139号)和《关于落实嘉兴市政策性农业农房保险基层服务费用的实施办法》(嘉农险办〔2014〕1号)精神,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农业抗灾救灾和恢复生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创业致富,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我区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保护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以保大灾、保主要品种为重点,坚持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原则,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保险企业可持续经营能力和农户参保意愿,实行共保经营,稳妥推进,为我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实施主体与运作方式

  南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由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统一经营。受共保体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湖支公司”)承担南湖区区域内具体业务经营。共保体经营范围为农险、以险养险、涉农险三类,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对本文件确认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参保实行保费财政补贴,原则上多保多补、不保不补。共保体与区政府保持稳定的合作关系,保持经营的连续性。同时,根据省统一安排,浙江中惠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负责农险的监管维护。

  三、保险品种与对象方式

  (一)保险品种。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南湖区本轮共保经营的保险品种为能繁母猪、油菜、水稻、大麦、小麦、生猪、大棚、葡萄、大棚蔬菜、大棚西瓜(甜瓜)、露地蔬菜11种。探索推进具有本地特色农产品政策保险试点。

  (二)参保对象和方式。能繁母猪、油菜、大麦、小麦、水稻的参保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所有农户;大棚、葡萄、大棚蔬菜、大棚西瓜(甜瓜)、露地蔬菜、生猪的参保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为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基地以村委会为单位联户投保,确保主要品种大户参保。

  (三)保障程度。以保障承保对象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以保大灾为主要保险责任,主要包括热带风暴级以上热带气旋、暴雨、洪水、冻害、常见病虫害、大规模疫病等主要灾害,实行低保额的初始成本保险(具体保险责任和参保条件参见保险条款)。

表1  2015年度南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标的及费率简表

险种

保险标的

保险金额

(元/亩或元/头)

基础费率

能繁母猪

(1)养殖区域在禁养区以外;

(2)参保总量不得突破区下达生猪减量目标任务;

(3)建设有与饲养量相适应的排泄物治理设施(两分离、三配套),并确保有效运行,实行清洁生产;

(4)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抽检工作,不使用违禁药物;

(5)根据免疫程序实施强制免疫;

(6)不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

(7)不得养殖在违章猪舍内。

1000

6%

油菜

种植面积≥5亩

300

5%

水稻

统保

600

7.5%

大(小)麦

统保

300

7.5%

生猪

(1)养殖区域在禁养区以外;

(2)养殖场所为已办理相关手续的合法建筑;

(3)必须对死亡生猪进行集中处理池等无害化处理;

(4)建有与饲养量相适应的排泄物治理设施(两分离、三配套),并确保有效运行,实行清洁生产,自行处理后多余沼液必须与镇“三废”公司签订委托收集处理协议;

(5)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抽检工作,不使用违禁药物;

(6)必须为自繁自养;

(7)按要求填写《畜禽养殖档案》,根据免疫程序实施强制免疫,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8)每批存栏育肥猪≥500头。

600

4.5%

大棚

标准大棚≥5亩

实际价值的60%

钢架大棚3.6%

竹架大棚6%

葡萄

种植面积≥5亩

2000

大棚葡萄6%

露地葡萄8%

大棚西瓜(甜瓜)

种植面积≥5亩

1000

7.5%

大棚蔬菜

种植面积≥5亩

叶菜类

800

6%

非叶菜类

1200

多年生蔬菜

1800

露地蔬菜

种植面积≥30亩

叶菜类

600

6%

非叶菜类

1200

  注:具体保险责任和参保条件参见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若上级政策有调整则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四)调整部分保险责任。

  水稻保险增设高温干旱责任。在费率不变的基础上,将旱灾纳入水稻保险责任范围,旱灾标准由气象部门会同当地农业部门监测鉴定,即综合气象干旱指数重旱级别以上,连续无降雨数春季46天以上、夏季36天以上、秋冬71天以上。

  调整葡萄保险费率。葡萄保险费率从7%调整为:大棚葡萄6%,露地葡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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