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加强内河港口码头岸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八届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内河港口码头岸线使用管理办法
我区地处江南水乡,河道密布、水运资源丰富、水运条件优越。长期以来,内河港口码头在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作为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和我区沿河经济重要保障要素的港口码头岸线使用及码头发展与我区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日渐显现。特别是港口码头规模小、分布散乱;码头岸线使用率低、大型公用码头少、码头专业化集约化程度低;码头装卸设备工艺落后、堆场简陋,环境矛盾较大;码头布局与土地、建设等相关规划衔接不畅,与推进城市化进程不协调等问题突出。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的战略部署,有效改善环境,推动港口码头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区港口码头岸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港区规划完善和控制。
区交通局要会同港航管理部门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抓好《嘉兴内河港总体规划》(南湖区)规划调整方案报批及各作业区码头岸线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化完善的编制工作,推进港口码头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
今后,凡新(改、扩)建码头选址必须符合港区规划要求,港口规划作业区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禁止在港区规划区外建设码头。在各作业区码头岸线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前,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陆域原则上按纵深500米进行控制。
二、严格码头岸线使用审批管理。
拟在港口规划作业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人在向市城郊港航管理处提出港口码头岸线使用许可申请时,应同时取得作业区所在镇(街道)政府意见,市城郊港航管理处根据港口行业管理规定作出许可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