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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20〕8号)

2021-05-30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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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

为切实推进乡村振兴,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坚决走规模化科学养殖新路,不走散养污染环境老路,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形成种养相对平衡、农牧共生互动、生态良好循环的生态养殖业发展新格局。

二、划定原则和依据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5.稳产保供原则;

6.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二)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3.《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三、禁养区范围

(一)城镇居民区和科学教育文化研究区

1.南湖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按照《嘉兴市“多规合一”规划》技术报告成果中2020年城镇规模控制线划定的南湖区中心城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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