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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湖区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17〕107号)

2021-05-30 南湖区 收藏
朗读

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市直南湖各单位:

  《南湖区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九届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月31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批而未用土地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加快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以下简称: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工作,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南湖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加快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是我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践行五大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是推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内容,是拓展用地空间、缓解用地矛盾的重要途径,加大批而未用土地的清理、处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实现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批而未用土地专项行动,全面核实南湖区批而未用土地位置、用途、数量和原因,并上图入库,确保全区供地率明显提高、已供土地全面利用、集约利用,充分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基本杜绝闲置土地。

  (一)加快供地速度。争取到12月底,全区供应土地2800亩以上,2014年(含)前供地率达到90%以上、2015年供地率达到80%以上、2016年供地率达到50%以上,实现省市供地目标要求。

  (二)扎实推进供地项目开工建设。继续全面开展以“已供土地抓开工、已建项目抓竣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已供土地开、竣工率分别达到90%、70%以上,用而未尽土地处置率达到80%以上,确保土地资源得到高效利用、有效投资得到切实保障。

  (三)严格依法处理闲置土地。摸清现状,找准原因,争取闲置土地处置率90%以上,进一步完善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长效措施。

  (四)保障重点急需项目用地。运用调剂、置换、收回等方法,重新安排项目,优先保障我区重点急需项目用地。

  (五)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通过对批而未用土地的清理,有效遏制土地粗放利用现象,优化土地利用方式,加快优势项目落地,确保土地资源利用最大化。

  三、具体任务和措施

  (一)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供地,提高供地率

  1.优化服务供应一批。对已处在供地准备阶段和已落实供地意向单位的公益性划拨项目,要进一步加强服务,主动介入,抓紧办理各项前期审批,及时准备供地资料,要求在11月底完成供地工作。

  对工业项目已建成,符合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按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办理供地手续;对项目已建成,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在2009年以后未供先用的,依法处罚到位后,没收的建筑物与土地一并公开出让。

  农村住房和各类安置用地,各主体单位要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在11月底前办理供地手续。

  2.强化招商消化一批。根据年初下达供地计划,抓紧开展“净地”出让前期工作;对公开出让地块,各地块所属管理单位要进一步选商选资,强化宣传,加大项目地块推介力度,对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地块,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尽早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加速供地。

  对资金未落实、条件不成熟或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的项目,要及时调整项目,或由区政府统筹安排项目后供地。

  3.异地置换盘活一批。对因城乡规划调整、土地征迁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文件失效等原因造成原已批准转用的地块难以开发建设,且地块土地利用现状未改变的批而未供土地,可按规定将地块农转用指标盘活使用,原批准农转用土地必须处理好政策并继续组织耕种。

  4.查清情况核销一批。对于道路、绿化、安全间距等代征土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面积原则上应小于1亩),查清情况确属无法单独划宗进行供地的,按省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

  (二)依法依规,多措并举,加大力度,提高处置率

  1.严格开竣工履约责任制。对已供土地,各主体单位要按照“招商协议”的约定,督促用地单位抓紧开工建设,早日达产验收;因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开竣工的,取消各项政府性奖励政策。国土部门按出让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对典型案例实行公开曝光。

  2.加强地块动态监管。各主体单位要健全已供地块动态监管机制,积极协助用地主体办理项目开工建设相关手续,并通过事先提醒、事中督促、事后通知等方式,督促用地单位尽快开工建设。对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工时间已到但尚未开工的地块,各主体单位要查明原因,对其中确属因政府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消除影响动工的事由,促使用地单位尽快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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