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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发〔2017〕95号)

2021-05-30 南湖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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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科技城、湘家荡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九届区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充分发挥南湖区产业发展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大力支持引进重大产业项目,推动全区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科学规范,绩效优先,分工负责,突出双招双引、扶强扶大,鼓励创新驱动。

  (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统筹考虑区综合财力,在每年年初预算中予以安排。整合原有工业发展分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分项资金、建筑业发展分项资金、科技发展分项资金、人才分项资金和部分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统一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四)为增加资金绩效,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人大财经委、区政协经科与人资环委、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各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联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作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年度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

  (五)区重点扶持项目或新引进的带动我区经济转型升级作用明显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一事一议”项目应严格控制,并需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资金的使用对象及范围

  (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下分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税源经济专项资金。其中招商引资和税源经济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少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量的25%。

  (七)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为注册并纳税在南湖区、符合南湖区产业发展导向的规上、限上企业(科技型企业、农业企业不受规上、限上限制)。浙江中科院应用技术研究院、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等对区产业发展有重大支持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属于扶持范围。

  对发展潜力好、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大的规下、限下企业,以及文化创意、跨境电商、服务外包、软件、影视等特色产业,由各镇(街道、园区)参照区级相关条款,自行制定扶持细则进行扶持。区事业单位、国资公司(含国资控股公司)、镇(街道、园区)、村(社区)不在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之内。

  (八)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支持引进重大产业项目,比照原区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使用。

  (九)税源经济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街道招商引税,稳固培育税源,发展总部经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十)市级专项资金要求区级配套的政策(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视作南湖区产业扶持默认政策,区政府严格按照市级专项文件执行,不再放入南湖区产业扶持政策条款中赘述。

  (十一)对城乡统筹、美丽乡村、稳定粮食生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秸秆综合利用、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农业品牌建设、农技推广应用、绿化造林、农业保险、农民素质提升工程、低效用地再开发、区长质量奖和区科学技术奖励等政策按照市、区相关文件执行。

  (十二)对工作考核方面的相关项目(企业)不再补助,由镇(街道、园区)酌情考虑给予补贴,比如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省级科技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工业企业“上规升级”、国家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等。

  三、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十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由区政府统一制定,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分别出台操作细则。申请资金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公告为准。

  (十四)税源经济专项资金由相关主体单位申请,根据相关实施细则,提供相应材料。

  (十五)主管部门负责接收企业(主体)申请。根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复审,复审结果提交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批准。

  (十六)支持企业(主体)的数量、金额受年度专项资金规模限制。主管部门可视当年资金规模和发展需要,在政策限额内,对申报条件和支持金额进行调整,实行择优支持。

  (十七)专项资金采取“统一时间、分别受理、分别初审、统一联审、统一公示、统一拨付”的管理模式。一般每年两次,分别于每年5月底、11月底兑现完毕。

  (十八)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滞留和拖延资金的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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