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鹿城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6月27日经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区长:余中平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鹿城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扶助实施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温委发〔2006〕4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经研究,决定对《鹿城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夫妇只生育两个女儿且在45周岁内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或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二、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对只生育两个女儿或一个男孩或子女死亡现存一个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按年发放,直至本人死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鹿城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鹿城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施办法
(2006年4月12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根据2007年7月13日《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鹿城区农村部分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更好地体现国家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关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特定计划生育家庭。
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夫妇两人均为本省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享受方户口在本区;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生育;
(三)夫妇只生育两个女儿且在45周岁内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或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前款第(三)项所称的子女包括送养、寄养、离婚判决随前配偶、合法收养的子女和现存的继子女。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
(一)终生未生育的;
(二)未婚单身收养子女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尚在服刑期内的;
(四)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五)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的配偶;
(六)其他不应享受或暂不享受的对象。
第五条 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