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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温州市鹿城区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5-29 鹿城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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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教〔2006〕57号


 

关于加强温州市鹿城区义务教育中小学生

免除学杂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6号)和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温州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教计〔2006〕61号)文件精神,我区决定从2006年秋季开始,全部免除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学杂费。为加强这一项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是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本地户籍学生、正常转入我区就读学生以及符合条件在转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跨省、跨县)务工人员子女等。

(一)正常转入我区就读学生系指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和引进人才、留学回国工作、随军、港澳台及侨胞、投资创业等人员需在我区就读的子女;

(二)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须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就读学校审核汇总,报区教育局普教科审定。外来学生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条件为:

1、户籍所在地政府开具学生无监护条件且同意外出借读证明;

2、外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

3、外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一年以上;

4、在流入地有相对稳定的住所(有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一年以上);

5、独生子女证明

二、免费标准

免费标准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浙教计〔2004〕139号)制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标准执行。小学每生每学期为1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为130元。

1.外来(跨省、跨县)务工人员子女进入现居住地学校就读,按 2003年6月29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6 号令)规定执行, 借读费具体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3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00元,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按当地公办学校免除杂费标准作相应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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