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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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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龙湾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建设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规模)、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违法行为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不适当,畸轻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四)行政处罚不考虑相关因素;

(五)行政处罚不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听劝阻或者告诫,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四)建设专项行动查处的建设违法行为;

(五)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建设违法行为的;

(六)群众投诉强烈的建设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行政处罚也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单处行政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对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并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应按当事人的行业类型、建设违法行为及社会危害等因素确定。

从重行政处罚罚款数额采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上限;从轻行政处罚罚款数额采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限。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的,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集体讨论:

(一)责令企业停工整改,建议吊销资质证书的;

(二)局统一安排的各类专项行动查处的案件;

(三)罚款额度大于伍万元(含)的;

(四)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或案件比较复杂的;

(五)其他应集体讨论行政处罚案件。

第十七条   参加审议人员主要对案件的如下内容进行审议: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运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第十八条  建设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认真填写《龙湾区建设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经科室负责人签字核准后,将全部案件资料送法制监察科进行法律审核。

法制监察科工作人员应当对执法人员提交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程序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规定应当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和结果,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条   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第二十一条   法制监察科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实施和其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工作情况,纳入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龙湾区建设局执法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的;

(二)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等形式,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其他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我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和实际工作情况,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则适时研究、修改、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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