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温安监管〔2008〕150号)和温州市安监局、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关于印发<温州市烟花爆竹经营权拍卖规定>(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布局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按照“合理规划、控制布局、规范管理、经营有序、方便群众”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市场化运作,由区安监局委托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分区域进行公开拍卖经营权,长期零售经营权有效期为2年,季节性零售经营权有限期为30天。具体零售网点布设及经营权起止时间等事项以每年区安监局和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三)实行专店(长期经营的必须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其销售的产品由批发单位直接供应到销售地点。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车站、码头、大型商场超市、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各类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五)零售场所保持相对独立,并不得少于一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门应向外平开,并不得设门槛。
(六)零售场所电气设备应选择密封防爆型,电气线路应采用穿钢管敷设。
(七)零售场所不得住宿,并不得设生活设施。
(八) 零售场所应配备温、湿度计。
(九)零售场所内部及周边6米范围不得有明火设施。
(十)零售场所房屋为二级以上耐火等级,并有合法产权(长期经营的必须提供产权证,季节性经营的如无产权证可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
(十一)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二) 零售场所烟花爆竹可以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或货架距内墙至少保持在0.45m,烟花爆竹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m,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m。堆垛存放时,地面要设置30cm高的垛架,并铺以防潮材料。
(十三) 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50箱,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且存放量在50箱以上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烟花爆竹存放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最大存放量由安全评价机构确定。
(十四)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十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十六)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应当提交的材料
零售单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三)从业人员名单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四)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及店内布置情况说明(示意图或实测图)。
(五)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六)设有储存场所的零售单位提供仓储设施平面图和安全评价报告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
(七)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四、申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的程序
(一)零售单位将申请材料(除人员考核合格证明)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后,经所在镇、街道、工业园区同意,将申请材料报龙湾区安监局受理(因审查需要,公告期满当天区安监局不再受理申请材料)。
(二)对于书面资料符合条件的零售单位,区安监局联合镇、街道、工业园区及时组织审查。
(三)审查合格的单位携公告要求的材料,按公告规定时限到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参加经营权公开拍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参加拍卖)。每年底价由区安监局确定,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公布。烟花爆竹经营权拍卖所得资金,由区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全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费支出。
(四)拍卖结束后,由区安监局组织取得经营权的零售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五)人员培训合格的零售单位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入指定财政账户。每年风险抵押金具体金额由区安监局确定,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公布。
(六)区安监局根据审查意见,自审查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决定核发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买受款缴纳凭证、风险抵押金缴纳凭证领取许可证;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区安监局及时函告有关部门返还原已交纳的经营权费用(扣除拍卖等项的费用)。
(七)零售单位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五、经营许可变更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名称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前及时向区安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区安监局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办许可证。
六、其他规定
(一)关于风险抵押金。经营有效期内单位应保证风险抵押金额度,经营期满的单位申请退还风险抵押金的,按《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拍卖。对于审查时其它安全条件合格,但申请单位相互间距不足50米的,允许全部参加拍卖,如一单位已拍得经营权,则与其间距不足50米的单位自动失去继续参与拍卖资格,如继续参与拍卖导致的一切后果由该单位自负。
(三)零售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从温州市地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其他地区批发企业进货,许可有效期内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应退回进货的批发单位,严禁从事异地销售。
2、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3、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产品;不得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和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A级烟花爆竹产品。
4、严禁从事批发活动。
5、季节性零售经营企业严禁超期经营。
零售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单位或个人在申办有关许可证照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查书。
二OO八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烟花爆竹 许可 通知
抄送:市安监局,区府办,张光羽副区长。
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3日印发
受理编号: |
受理日期: |
附件1: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 售)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申请 □变更
□长期 □季节性
单位名称 | |
经 办 人 | |
联系电话 | |
填写日期 |
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2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 “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受理报名机关填写。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表中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专用仓储设施”、“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7.申请存放量不得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最大存放数量。
8.产品分级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规定填写。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专用仓储设施 | 无[ ] 有[ ] | |||||||
仓储设施地址 | ||||||||
经 济 类 型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工商注册号 | 登记日期 | |||||||
登记机关 | 风险抵押金 | 万元 | ||||||
固定资产总值 | 万元 | 销 售 额 | 万元 | |||||
从业人员 | 人 | 其中 | 负责人 | 人 | ||||
销售人员 | 人 | |||||||
申请 经营范围 | 烟花类[ ] | 产品分级 | B级[ ] C级[ ] D级[ ] | |||||
爆竹类[ ] | 产品分级 | B级[ ] C级[ ] | ||||||
申请存放量 | ||||||||
申 请 意 见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和《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镇、街道、工业园区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
许 可 证 变 更 申 请 表
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单位名称 | |||||||||||||||
主要负责人 | |||||||||||||||
注册地址 | |||||||||||||||
经营范围 | 烟花类[ ] | 产品分级 | B级[ ] C级[ ] D级[ ] | 烟花类[ ] | 产品分级 | B级[ ] C级[ ] D级[ ] | |||||||||
爆竹类[ ] | 产品分级 | B级[ ]C级[ ] | 爆竹类[ ] | 产品分级 | B级[ ]C级[ ] | ||||||||||
仓储设施及地址 | 无[ ] 有[ ] |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申请存放量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工商注册登记机关 | 风险抵押金 | 万元 | |||||||||||||
固定资产总值 | 万元 | 销 售 额 | 万元 | ||||||||||||
从业人员 | 人 | 其中 | 负责人 | 人 | |||||||||||
销售人员 | 人 | ||||||||||||||
原许可证编号 | |||||||||||||||
申请意见 | 本单位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变更手续。 申请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镇、街道、工业园区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 售)许 可 证
审 查 书
单位名称 | |
受理编号 | |
受理日期 | |
受 理 人 | |
审查类别 | |
发证机关 |
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及镇(街道)工作人员填写。
2. 本审查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 “单位名称”、“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分别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载明的单位名称、复审受理编号和日期;
“受理人”同受理通知书载明的“受理人”;
“审查类别”填写“首次申请审查”或“变更申请审查”;
“发证机关”指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安全监管部门。
4. 表1适用于对“申请”的审查;表2适用于对“变更”的审查。
表1、表2中的“审查意见”由审查人员填写“符合条件”、“基本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简要说明情况,审查标准参照龙湾区安监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5. 表3中“审查人员”栏填写参与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审查意见”栏填写是否同意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发证机关意见”栏填写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6. 表5中“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注册地址”分别填写与申请书相对应的内容;
“许可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证书编号”栏填写格式为:(温龙)YHLSX1 [X2]X3 。其中:长期经营的X1为C,季节性经营的X1为J;X2为发证年份;X3为证书顺序编号;
“证书有效期”为自发证日期起至有效期满的前一日,具体按《实施办法》规定填写;
“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日期。
表1
序 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意见 | 审查人 签 字 | 备 注 |
1 | 申报资料完整、齐全,符合《通知》要求 | |||
2 |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 |||
3 | 制定并挂贴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
4 | 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
5 |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质 | |||
6 | 一般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 |||
7 | 场所房屋为二级以上耐火等级,场所面积大于10m2,专店或专柜销售 | |||
8 | 场所内电气设备防爆、电气线路穿钢管 | |||
9 | 场所内无住宿、无生活设施、无明火 | |||
10 | 场所内配备温、湿度计、应急器材 | |||
11 | 场所内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12 | 经营场所与周边安全距离符合《通知》要求 | |||
13 | 单位风险抵押金已缴纳 | |||
14 | 大型烟花爆竹燃放知识告知情况 | |||
有仓储的零售单位还需审查以下内容 | ||||
15 | 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 | |||
16 | 仓库的消防及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 | |||
17 | 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 | |||
18 | 库房安全条件及定量 | |||
19 | 库区和库房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 |||
20 | 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机构、人员以及器材、设备 | |||
21 | 安全评价报告及评价结论性意见 |
表2
变更事项 | 审查内容 | 审查意见 | 审查人 签 字 | 备 注 |
变更 单位名称 | 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副本 | |||
变更 主要 负 责 人 | 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副本 | |||
主要负责人的培训、考核 | ||||
变更 注册地址 | 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的副本 | |||
变更 经营范围 | 仓库(实物经营场所)内外部安全距离、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 | |||
库房(实物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及定级、定量 |
表3
审 查 人 员 |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职 称 | ||
与该单位间距不足50米的烟花爆竹申请单位 | ||||||
单位名称 | 审查人签字 | 备注 | ||||
审查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意见 | 发证机关负责人 发证机关(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表4
许可证载明内容 | 单位名称 | |||
主要负责人 | ||||
注册地址 | ||||
经济类型 | ||||
仓储设施地址 | ||||
限制存放量 | ||||
许可经营范围 | 烟花类[ ] | 产品分级 | B级[ ] C级[ ] D级[ ] | |
爆竹类[ ] | 产品分级 | B级[ ] C级[ ] | ||
证书编号 | (温龙)YHLS [ ] 号 | |||
证书有效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 |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