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财经办、残联:
现将《温州市龙湾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残疾人 生活保障 工程 通知
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区府办,各镇(街道)。
温州市龙湾区民政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27日印发
温州市龙湾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
实施细则
为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推动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31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浙民低〔2008〕14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温政发〔2008〕60号)和《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温龙政发〔2008〕7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实施对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温州市龙湾区户籍;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0%的困难家庭人员。
二、保障内容
(一)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并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
(二)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三、审批程序
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程序参照《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进行;收入核定参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凡符合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无监护人且自己不能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村(居)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重度残疾人在申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时,区残联应对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如不是第二代《残疾人证》,需要重新鉴定、核发证件的予以重新核发。
区民政局在审批重度残疾人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前,应先经区残联审核。
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由区民政局发放《重度残疾人救助证》,持证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等救助政策。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区民政、残联等职能部门应根据人员变动、收入变化、残疾程度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四、资金渠道
重度残疾人低保金和补助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渠道列支,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低保金和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发放形式和发放周期应相一致。
低保金和补助金从批准当月起计发,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
重度残疾人低保金和补助金数额,以镇(街道)为单位分别统计上报。
五、工作分工
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由区民政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区民政、财政和残联要建立联席制度,形成合力。
1、区民政局负责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低保证》及《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发放管理,低保金和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2、区残联做好调查摸底、汇总统计、定时上报工作。并负责残疾等级的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管理及申请对象资格审查等工作。
3、区财政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的预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六、监督管理
区民政、财政、残联要充分运用已建立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残联要将完成情况的数据资料及时录入。区民政、财政和残联将按上级要求建立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评估、督导和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组织力量对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在实施过程中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既实现应保尽保,又严格把关。如发现工作不力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将给予通报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骗取、截留、挪用补助经费的,将开展核查并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温州市龙湾区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
2、温州市龙湾区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登记表
3、温州市龙湾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统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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