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龙湾区 > 正文

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温龙教师〔2008〕106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直属单位、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温州市龙湾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温州市龙湾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科研  课题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市教育局,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市教育教学研究

  院,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8日印发

  附件: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教育科学研究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教育教学研究的水平与效益,加强和规范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推动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和繁荣,根据《温州市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科学课题的研究,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主动地为教育科学决策服务;要为进一步有效地提高教育质量,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要为实现“学有所教”的和谐社会发展目标服务。

  第三条  龙湾区各级各类课题实行分类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课题管理机构

  第四条  龙湾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是全区教科研课题的领导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教科规划办”)。办公室设在龙湾区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课题规划、立项、开题、指导、鉴定、评审、评比、推广等。

  学校教科室负责本校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课题规划、立项、开题、指导、鉴定、评审、评比、推广等。

  第三章  课题类别与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课题包括:教科规划课题、教学研究课题、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课题、教师小课题等四类。

  1.教科规划课题是指全国、省、市、区各级教科规划办所立项的综合性、前瞻性较强的课题;

  2.教学研究课题是指省、市各级教育部门直属的教学研究机构所立项的,着眼于学科教学理论和实践研究的课题;

  3.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课题是指省、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立项的,以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为负责人的课题;

  4.教师小课题是指市教科研管理部门立项的,普通教师为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不超过3人),针对某个具体问题开展实践研究的课题。

  第六条  我区教科规划课题包括两类:重点研究课题和一般研究课题。

  第七条  各级各类课题实施分类管理。

  1.教育部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和教育部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由全国教科规划办和省教科规划办共同实施管理,市教科规划办和区教科规划办协助管理指导。

  2.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省教研系统课题由市教科规划办集中实施指导与管理,区教科规划办协助管理指导。

  3.市教科规划课题、市教学研究课题、市教师小课题由市教科规划办和区教科规划办共同管理指导,日常管理由区教科规划办执行。

  4.区教科规划“重点研究”课题和“一般研究”课题由区教科规划办和各中小学共同管理,日常管理以各中小学教科研管理部门为主。

  5.省级、市级“211”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课题,由市教育局政治处、市教育教学研究院、区教育局政工科和区教师发展中心共同管理,日常管理由区教科规划办执行。

  第四章  课题立项申报

  第八条  课题选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对学校、全区乃至全市、全省、全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2.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立论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与步骤可行。

  3.符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趋向。针对现实问题,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推广价值。

  4.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有一定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研究能力,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的条件。

  第九条  课题立项申报管理。

  1.教育部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和教育部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由区教科规划办组织申报,申报对象、时间以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2.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和浙江省教育科研规划课题每年申报一次,课题以各中小学为单位限额申报,申报时间一般为上年9月份左右;省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课题,按批次进行申报,限该批次省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申报;省教研系统课题每年申报一次,原则上必须有教科研员参与或承担指导师,申报时间一般为当年3月份。申报日期以每年具体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3.市教科规划课题、市教学研究课题、市教师小课题每年申报一次,以各中小学为单位限额申报;市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课题每2年申报一次,限市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申报;申报时间一般为当年的2月份,具体以每年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区教科规划“重点研究”课题每2年申报一次,“一般研究”课题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一般为当年的2月份,具体以每年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5.区教科规划“重点研究”课题选题以区教科规划重点研究课题指南为主。可以自拟研究课题,可以是上一年度的省、市教科规划立项课题。拟采取投标形式确立立项课题。

  6.课题申报人要认真填写《申报表》,同时递交详细的课题研究方案(包括问题的提出、文献综述、研究目标与内容、研究思路与方法、研究步骤、经费预算等方面)。

  7.课题申报人所在单位必须对《申报表》作全面审核,对申报人的业务能力、责任心、教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各中小学教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校课题申报工作的组织与指导,并在申报截止日前向区教科研管理部门送交课题申报材料。

  8.同一年度同一学校承担的省级课题(含省重点课题)原则上不超过2项,市级课题原则上不超过3项,区级课题原则上不超过4项(名师名校长课题不计);同一年度同一申报人申报的省、市、区级课题限报1项。申报人主持的省级课题未完成结题的,或申报人在近3年内主持过的省、市、区级各类课题未经课题管理部门同意而擅自终止的,不予申报。

  9.区教科规划办负责组织专家对教育部、省、市级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送市评审,并负责对区级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审阅评定,确定立项课题。

  10.省、市级及以上课题的相关子课题,不属于省、市、区级课题,若要立项为省、市、区级课题,需经重新申报。

  第十条  申请各级各类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拥有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2.申报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照管理规范,尊重他人的知识贡献,维护学术尊严,恪守学术道德。

  3.申报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报送。

  4.区教科规划“重点研究”课题的申请人必须承担并完成过省、市级研究课题,且需具备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还不具备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书面推荐。

  第五章  课题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开题管理。

  1.各级各类课题立项后,将以书面形式直接通知课题申报人。区教科规划办向各中小学通报每年度省市区教科规划立项课题,同时在龙湾教育网上予以公布。

  2.各级各类课题承担者在接到立项通知后,须组织课题研究的开题论证。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相关课题管理部门组织。

  教育部和省级课题由市教科规划办负责批准与组织开题,市级课题由区教科规划办负责批准与组织开题,区级课题由学校负责批准与组织开题。

  第十二条  课题实施过程管理。

  1.各级各类课题承担者在接到立项通知后,须在所在学校(单位)教科研管理部门建立课题研究档案,须在2个月内向相关课题管理部门递交开题报告。

  2.各级各类课题承担者在每个学期初须向所在学校教科研管理部门递交学期研究计划,在学期末递交研究小结。在研究过程中,若需组织中期论证,须提前1个月向相关课题管理部门申请,也可以自行组织论证。

  3.各中小学教科研管理部门对各级各类课题均要进行课题研究档案袋和记载册管理;每学期对每个研究课题进行1-2次中期检查与指导。

  4.区教科规划办每学期对省、市级课题进行1-2次的中期检查与指导;区教科规划办不定期检查、抽查区级课题的研究进展,促进与帮助课题研究的实施。

  5.课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题。少数课题需要延时结题、提前终止或更改课题名称,须向相关课题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其批准。课题结题延时不得超过1年;无故终止省、市、区级立项课题或申请延时后仍未按时完成课题者,将取消其今后3年内申报国家、省、市、区级课题的资格,并通报其所属的教科研管理部门。

  第六章  课题结题管理

  第十三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承担者必须向相关课题管理部门递交完整的课题研究结题报告,并办理结题手续。相关教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和鉴定,以确认是否符合结题要求。

  各级各类课题的结题证书由相关课题管理部门发放。

  第十四条  完成课题后需要对课题研究成果作结题鉴定的,可向相关课题管理部门递交鉴定申请报告及课题研究成果材料。省级课题由市教科规划办负责批准与组织结题鉴定,市级课题和区教科规划“重点研究”课题由区教科规划办负责批准与组织结题鉴定,区教科规划“一般研究”课题由学校负责批准与组织鉴定。相关课题管理部门在收到结题鉴定申请后20天内对是否组织鉴定作出回复,并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依照一定的鉴定程序对课题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  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成果评奖中获三等奖以上的省、市级课题和区教科规划“重点研究”课题,或主要成果在省级以上教育类刊物中发表的课题,免于评审鉴定,可直接向区教科规划办办理结题手续。

  第七章 课题成果评审与推广

  第十六条  区教科规划办负责课题成果评审的组织工作,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进行会议评审。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凡本人有课题参与评奖,一律不参加当次评审。

  第十七条  完成结题的省、市、区级各类课题,可以申请参加省、市、区级各类课题优秀成果评奖。

  第十八条  课题评审的组织。

  1.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区级各类课题优秀成果评奖和市级各类课题优秀成果、省基础教育科研优秀成果、省教科研优秀论文评选推荐活动;每两年组织一次“市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课题优秀成果评奖推荐活动;每两年组织一次省教科研优秀成果评选推荐活动;每四年组织一次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和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评选推荐活动;每五年组织一次省教科研重大研究成果奖评选推荐活动。

  2.区级课题研究成果评选设一、二、三等奖,获奖总数不超过申报总数的60%。课题成果的分享按学术规定管理。

  3.参评材料包括:成果评奖申报表、课题研究主报告、课题研究记载册、主要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等。

  第十九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示获奖课题研究成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课题成果持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15天内向区教科研管理部门提出。

  第二十条  区教科规划办每年以会议、刊物、网络等形式对优秀课题成果进行推广。课题承担者及所在单位应重视成果的推广工作,并制定出相应的措施,确保研究课题的推广。

  第二十一条  省、市、区级各类课题优秀研究成果的表彰另行规定。

  第八章  课题研究经费

  第二十二条  课题申报人在所递交的课题研究方案里,要对课题研究进行合理的经费预算。课题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必须对课题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认真审核,并明确签署所预算研究经费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单位)要妥善安排各级各类课题研究经费,确保课题研究有序实施和开展。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和教科研员、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科学课题研究,设立龙湾区教育科研专项经费,对立项的教育部、省、市级教科规划基础教育课题和教学研究课题、区教科规划重点研究课题分别执行一定的经费补助(具体标准见下表):

课题类别

  教育部教科规划重点课题

  教育部教科规划课题

  省教科规划重点课题

  省教科规划课题和教学研究课题

  市教科规划基础教育课题和教学研究课题

  区教科规划重点研究课题

补助经费

2-5万

1.5-2万

1-1.2万

0.5-0.8万

0.3-0.5万

0.2-0.3万

  对立项的市教科规划小课题、区教科规划一般研究课题,区教育科研专项经费予以一定补助;对省、市名师名校长培养对象课题的经费补助由市教育局政治处组织,区教育科研专项经费不再予以补助。

  对分属不同级别的同一立项课题,按区教育科研专项经费的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补助;对申请延时研究的课题,在延时阶段区教育科研专项经费不予以补助。

  第二十五条  区教育科研专项经费采取分阶段申请和划拨。立项开题后,经申请可划拨核定的区教育科研专项经费30%;中期论证或阶段性小结后申请划拔30%;结题后,经申请再划拨剩余的40%。

  课题申报人申请划拔经费须凭课题研究实施方案(结题报告)、中期论证会材料(阶段小结)、课题立项通知书(结题证书)向区教科规划办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区教师发展中心财务室领取经费。课题研究经费预算低于区教育科研专项经费补助标准的,就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区教育科研专项经费只能用于所申请课题的研究(经费开支范围限于:调研及差旅费、研讨费、资料费、办公费和成果鉴定费等),不得用于与研究课题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拨出的全部款项。按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教育科研专项经费由区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划拨,所在学校(单位)专项管理,区教育局计财科审查、监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龙湾区教育局和龙湾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龙湾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ongwanqu/20210528/99771.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