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龙湾区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龙湾区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先进示范作用,更好地激发全区人民投身“三生融合”的滨海新城区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湾区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管理工作在龙湾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进行,龙湾区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劳模评委会)具体负责。
第三条 龙湾区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评选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命名的区劳动模范名额为20名,区模范集体8个。增加或减少名额,须由区劳模评委会提出意见,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如遇特殊情况,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提前或推迟评选。在区劳动模范评选间隔期间,对促进龙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或特殊时期、特殊事件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由区劳模评委会推荐,区政府可以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加强对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重视并认真做好劳动模范的培养、宣传、教育、管理工作。劳动模范应发扬自强不息、争先创优、艰苦奋斗、开拓进取和无私奉献精神,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和引领作用。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湾区范围内推荐评选的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未经龙湾区劳动模范评选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评出的各类先进,原则上不纳入我区劳动模范管理序列。
第六条 龙湾区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由区政府命名表彰,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浙江省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和温州市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推荐评选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龙湾区劳模评选委员会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主任,区委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总工会主席为副主任。成员由区委办、区府办、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农办、区经贸(交通)局、区人事劳动局、区财政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计生局、区社保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区劳模评委会的职责是:(1)制定评选龙湾区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工作方案;(2)审定龙湾区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初定名单;(3)推荐在特殊时期、特殊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或单位,建议区委、区政府授予“龙湾区劳动模范”或“龙湾区模范集体”的荣誉称号;(4)审定龙湾区劳模评委会办公室提出的全国、省级、市级劳动模范、模范集体评选的工作方案和后选人名单;(5)审定其他部门提出的推荐、评选省、部级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工作方案和候选人名单;(6)审定并建议撤销龙湾区劳动模范、模范集体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单位;(7)审核并上报撤销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模范集体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单位;(8)研究提出全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协调有关工作;(9)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龙湾区劳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劳模评选办公室)。区劳模评选办公室设在龙湾区总工会。
第十二条 区劳模评选办公室的职责是:(1)拟定评选龙湾区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拟订推荐、评选全国、省级、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模范集体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3)初审各系统推荐上报的各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模范集体,负责送交有关部门审查,并向区劳模评委会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名单;(4)协助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5)指导区劳动模范协会工作;(6)听取和反映劳动模范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提出劳动模范政策的建议方案;(7)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劳动模范政策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8)推荐符合条件劳动模范担任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9)认定、审核、申报劳动模范按政策享受的有关待遇;(10)完成区劳模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十三条 区级劳模模范推荐人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出色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2.在维护社会治安、抢险救灾等方面,为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企业改制、下岗再就业、招商引资、农业发展、科技创新、教育创新、体制创新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或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评选工作要突出一线生产(工作)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其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四条 区级模范集体评选范围必须是内部建设成绩突出、思想政治工作成效显著,领导班子身体力行、公正廉洁,内部成员团结合作、艰苦创业,在全区和区级以上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为推动本行业、本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科(队、所)、车间、班组。民营企业原则上要从市级和区级活力和谐企业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推荐。
第十五条 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领导干部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推荐人选是企事业单位和企业负责人须经区级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贸交通、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
凡违反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节能减排、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廉洁从政等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两年以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未签定集体合同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评选。
第十六条 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每次评选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特点制定具体评选条件。
第四章 评选要求和程序
第十七条 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要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兼顾各行各业及各区域。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民主推荐,接受监督,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查的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每次命名表彰的龙湾区劳动模范,副科级以上干部所占比例不得超过10%;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基本从事一线工作)不低于40%;企业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厂长)控制在10%以内;其他管理人员控制在20%以内;科技人员、妇女、少数民族、外来务工人员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九条 推荐评选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的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党、政、工集体研究,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农村需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在所在单位(村居)张榜公布。
(二)在基层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各街道、区各系统单位对被推荐的对象进行审定后向龙湾区劳模评委会推荐。
(三)区劳模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推荐对象提交有关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审查后,提出初审意见和名单,报送区劳模评选委员会。
(四)经区劳模评选委员会审核同意,拟定推荐人名单在《今日龙湾》等区级新闻媒体上公示,如无异议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五)区劳动模范、模范集体由区政府命名表彰,同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推荐全国、省级和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模范集体的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经区劳模评委会审核同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推荐全国、省级和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原则上要有一定的基础荣誉,基础荣誉以下一级劳动模范荣誉为主。模范集体必须是当地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代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内设机构除外)。
第五章 奖励和待遇
第二十一条 对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区劳动模范、模范集体在命名时,由区政府颁发一次性奖金。奖励标准劳动模范3000元/人、模范集体5000元/家。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要研究完善有关劳动模范待遇政策,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和改善劳动模范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因企业破产、歇业等非本人原因失业的劳动模范,应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采取措施优先安排其再就业。
第二十四条 劳动模范应享受的各项物质生活待遇所需费用,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承担;如有特殊困难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上级主管部门确实无法解决的,由当地财政承担。
第二十五条 在外地评上的县(市、区)级及以上的劳动模范,调入我区工作以后,在提供荣誉证书和原颁奖的省、市和县(市、区)劳动模范管理部门有关证明后,可按我区劳动模范的待遇标准享受相应的同等待遇。调出龙湾到外地工作的劳动模范,从调出的次月起,不再享受龙湾区劳动模范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劳动模范因各种原因未享受待遇的,从区总工会查实确认后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区总工会应设立劳动模范专项帮扶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劳动模范有关待遇无法落实和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的补助。
第二十八条 各街道总工会(工委)与开发区、各系统工会工委可按照上述精神,结合本辖区(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奖励规定。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劳动模范日常管理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工会承担。区总工会负责对全区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各街道总工会(工委)与开发区、各系统工会工委负责对本地区、本行业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劳动模范日常管理以所在单位工会为主。进入社会化管理和失业的劳动模范由所在街道总工会(工委)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情况,建立健全劳动模范动态管理档案和电子档案,协助、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好劳动模范的各项政策。
第三十二条 建立劳动模范管理动态情况报告制度。当劳动模范出现工作变动、职务升降、违纪处分、突发困难、遭遇灾祸、住院治疗、去世等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逐级上报至区总工会。
第三十三条 劳动模范退休后关系转入街道、社区或各类管理中心的,转出单位工会应做好与转入单位的衔接工作,做到关系不断、工作不断,并逐级上报至区总工会。街道总工会(工委)要切实履行对进入社会化管理阶段退休劳动模范的管理服务职能,积极引导劳动模范在社区建设中继续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第三十四条 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去世后,基层单位及其工会或街道总工会(工委)应派员上门哀悼,区总工会应派员或委托当地工会敬送花圈(篮)。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工会组织及有关部门要关心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和身心健康,建立与劳动模范联系和走访制度,及时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政、工会、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劳模、尊重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歧视、刁难、打击、压制劳动模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立区劳动模范协会,发挥劳动模范群体的示范、带头和互助互济作用,创造劳动模范之间相互学习交流的机会,不断提高劳动模范的整体素质,多为劳动模范办实事。
第七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三十九条 劳动模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二)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含党籍)、留用察看处分的;
(四)道德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四十条 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享受劳动模范有关待遇:
(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被撤销的;
(二)被党纪、政纪撤职处分的;
(三)被留用察看,留党查看处分的;
(四)被劳动教养的;
(五)自动离职、单位除名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
第四十一条 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终止享受劳动模范待遇,须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授奖机构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被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授奖机构同时收回荣誉证书、奖章。终止劳动模范待遇从宣布次月首日起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等费用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四十四条 各街道总工会(工委),开发区、各系统工会工委可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龙湾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劳动 模范 评选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