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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为切实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09〕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3号)精神,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安排、统一标准、规范作业,注重质量、促进应用的原则,着力解决地名管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二、主要任务

  查清我区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名的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有名无地、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立规范标准的地名标志,建立现势性强、符合标准化要求、处理系统先进的地名信息系统,推进我区地名信息化应用工作。

  三、普查范围

  1.行政区域类(区、街道等名称);

  2.非行政区域名称(农、林、牧、渔区,工业区、开发区、区片等名称);

  3.群众自治组织类(村、居、社区等名称);

  4.居民点类(住宅小区、自然村等名称);

  5.交通运输设施类(铁路、公路、街巷、车站、停车场、港口、渡口、航空港、桥梁、隧道等名称);

  6.水利、电力设施类(井、水库、堤堰、涵闸、排灌站、发电站等名称);

  7.纪念地与旅游景点类(公园、风景区、纪念地、遗址、寺、庙、教堂等名称);

  8.建筑物类(具有地名意义的大楼、大厦等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体育场等名称);

  9.单位类(具有地名意义的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等名称);

  10.陆地水系类(河流、湖泊、泉、瀑布等名称);

  11.陆地地形类(山、峰、岭、森林等名称)。

  四、普查方法和步骤

  根据我区实际,此次地名普查将采取政府组织实施与购买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展开,将委托专业测绘机构承担部分地名外业普查、地名数据库建设以及成果转化利用等工作。具体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1年6月底之前)

  1.建立工作机构,落实人员。成立地名普查工作机构,搭建工作班子,制订地名普查方案,部署地名普查工作,确定普查人员。

  2.动员部署及业务培训。召开全区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会议,对地名普查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参加地名普查的人员熟悉普查工作业务,掌握工作要领。

  3.资料收集。搜集整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第一次地名普查、地名补查与资料更新的成果,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文件和资料,地名志、地名图、专业志、谱牒、文物考古资料,年鉴、统计资料,1︰10000、1︰500地形图等。

  (二)数据采集阶段(2011年7月—2011年9月)

  1.编写地名普查目录初稿。以工作图图载地名信息为基础,结合收集到的相关地图、资料,编写地名普查目录,标注所收集信息资料的来源和出处,并造册登记。同时,结合龙湾实际,由各街道对辖区内已经核实确定的道路(含巷弄)路牌(含巷弄牌)、村(居、社区)补设标志牌。

  2.填写地名登记表。坚持“条块”相结合的原则,以各街道办事处为主,区属有关单位核实补充,全面开展地名普查登记工作。深入实地了解标准名称、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填报地名普查登记表,标注工作草图、制作多媒体信息,协助做好地名数据外业调查和1︰10000地图校对、标注等工作。召开熟悉本地情况的老同志和村居干部座谈会,对资料情况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同时做好地名标准化处理工作。

  (三)数据录入阶段(2011年10月—2011年11月)

  1.做好内业操作。对外业形成的大范围调查数据,组织内业人员进行整理、分析、归纳,并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逐级整理汇总。

  2.数据录入。将整理汇总后的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数据库,建立本级地名数据库,绘制地名普查成果图。

  (四)上报验收阶段(2011年12月)

  在完成地名普查成果汇总的基础上,按工作规程的要求,写出自检报告,迎接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验收。验收合格后,对地名普查资料进行逐级上报和归档工作。同时,对地名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成果利用阶段(2012年1月1日—12月31日)

  普查工作结束后,开展成果利用开发,编制出版新的《温州市龙湾区地名志》,对外提供标准地名查询服务,研制地名公共服务产品等。

  五、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地名普查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技术要求高,为加强这次全区地名普查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龙湾区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区民政局牵头负责陆地地名的普查工作,区海洋与渔业局牵头负责海域地名的普查工作,其他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确定联络员,负责向区地名普查办提供本单位有关地名普查资料。各街道要根据全区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成立街道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确定3名以上地名普查员;下属各村(居)根据普查任务量确定1-2名普查员,有关方案报区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一)领导小组职责

  1.研究制定第二次全区地名普查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操作规范;

  2.组织部署第二次全区地名普查工作;

  3.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审议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承担区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起草第二次全区地名普查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操作规范;

  3.拟定第二次全区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4.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的联系协调;

  5.负责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验收和成果上报;

  6.负责审核、补充、整理、汇总全区地名普查资料,建立标准地名数据库;

  7.承担区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府办:负责协助区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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