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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龙住建〔2012〕22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龙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
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我局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完善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过错,包含行政许可过错和行政处罚错案。
(一)行政许可过错是指行政许可实施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错案是指由于认定事实、确定性质、适用法律、法规等方面错误,导致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由于程序违法或越权管辖,必须依法纠正或撤销其行政处罚的案件。
第三条 在建设执法过程中发生过错行为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过错行为认定
第五条 建设执法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
(一)未按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建设行政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处罚;
(九)不能认定违法行为成立而给予行政处罚的;
(十)主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体不明给予行政处罚的;
(十一)虽应给予行政处罚,但处罚的主体错误;
(十二)定性或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错误;
(十三)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指示他人做伪证,收集、运用伪证的;
(十四)办案程序违法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撤销;
(十五)因疏于职守,未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正在进行的建设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利用职权包庇纵容建设违法人员或组织,弄虚作假,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十七)承办人员不如实报告案件,隐瞒已知证据;审核人员不严格审核,致使作出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八)抽换、销毁各类案卷或档案材料的;
(十九)当事人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有关科室弄虚作假予以结案的;
(二十)个人单独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未持执法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一)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请吃、受贿、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六条 过错责任的认定:
(一)上级或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执法监督认定确有过错的;
(二)复议机关复议认定确有过错的;
(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有过错的;
(四)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认定确有过错的;
(五)纪检监察机关认定确有过错的;
(六)其他经查证属实,认定确有过错的。
第三章 执法过错行为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根据行政许可过错和行政处罚错案确定责任人:
(一)应当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而承办人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二)承办人员汇报事实有误、弄虚作假或疏忽大意,致使批准人决策失误,造成行政许可过错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三)审核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错误,或发现而未纠正的错误,除追究承办人的责任,还应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四)在事实清楚、准确的前提下,由于批准人原因导致过错,批准人应对批准事项的后果负责;
(五)未按行政许可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办理许可事项,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六)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财产损失,或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科室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由于案件承办人的科室负责人利用职权命令,致使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错案责任由其科室负责人负责,承办人承担连带责任;